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信息共享制

2011-09-27 02:21:30潘孝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国际税收 2011年4期
关键词:信息

潘孝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纳税人信息共享制

潘孝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本文介绍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收入机构的设置情况,并从纳税人信息的来源、用途,实现纳税人信息共享的程序、组织机构等方面介绍了该州的纳税人信息共享制度,在此基础上得出了改进我国纳税人信息共享的四点启示。

加利福尼亚州 纳税人 信息共享

纳税人信息共享是我国当前税收征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美国作为政府部门间纳税人信息共享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有许多做法值得我国借鉴。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各个州的政府收入机构设置都不尽相同,大部分州都是由一个机构征收州内的所有主要税种,但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的情况较为特殊,分别由三个机构征收州内三个主要的税种。加州的这种机构设置和我国当前国税、地税分立的模式比较相似,因此,其政府部门间的纳税人信息共享制度对我国而言更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加州的政府收入机构

(一)均等局(Board of Equalization)

均等局的主要职责是:1.征收全州范围内的销售与使用税(sales and use tax);2.征收国内货物税,主要包括对汽油、柴油、香烟和危险废弃物的征税;3.对地方财产评估员的地方财产税管理进行监督;4.对州内的税收争端和上诉进行裁决。

(二)就业发展部(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

就业发展部的主要职责是:1.征收失业保险缴款用于失业保险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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