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完绍芹
浅议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计量
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完绍芹
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应当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与出租人应收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之和来计量,其应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及初始直接费用三者之和扣除此三者现值之和的差额,用公式描述即为:
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2006年的租赁准则变化主要在于初始直接费用。2006年的租赁准则规定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而2001年的租赁准则规定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1)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以下简称注会教材)中的释例(节选)
[例]B租赁公司和A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出租物为一条程控生产线,双方约定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2002年1月1日为租赁期开始日,即出租物程控生产线运达A公司的生产车间当日;租赁期限是从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的这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