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英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启示与借鉴
——以发达国家和地区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法律制度为视角
陈少英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2010年 4月 1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近一时期,有关开征物业税的信息沸沸扬扬,如上海要开征“房产保有税”,重庆开征“特别房产消费税”等。通过对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设计的分析与比较,借鉴其先进的理念和成熟的实践经验,从而对我国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要在原基础上整合与规范,要制定系列配套措施等建议。
房地产保有;税收法律制度;启示;借鉴;改革与完善
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是世界各国广为开征的财产税,尽管名称不同,但含义是相同的。而且,世界各国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立法模式及具体的制度有所不同。对其进行考察,能为我国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美国是一个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国家。从税权划分看,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税种各有侧重、税权彼此独立的课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