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赫成刚 于爱华
贴牌产品的责任应由被委托方承担
■文/赫成刚 于爱华

2010年11月《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案例沙龙栏目登载了吉成、印倩两位同仁的案例——《委托生产服装质量责任应由谁负》(以下简称吉文),介绍了一件委托加工服装违反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案子,对由委托方还是被委托方负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莫衷一是,下面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除传统商品的经营模式外,委托生产产品的经营模式也异军突起。委托生产总的来讲可以分为贴牌加工、来样加工和来料加工。贴牌加工即销售者自己不生产,而是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只向被委托方提出产品质量的要求,但品牌是自己的。来样加工,则是指委托方不单单提出产品质量的要求,而且提供必要的样品,要求被委托方按照样品质量组织生产。来料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由被委托方按要求进行加工。从以上对三种委托加工的模式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在合法生产的前提下,委托双方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义务进而承担的质量责任是有所区别的。在这三种不同的产品委托加工方式中,委托方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依次增强,而被委托方则刚好相反。
根据吉文介绍,本起案件源于典型的贴牌产品加工。由于外地企业在委托加工的国际某品牌服装过程中有该国际品牌企业的授权书,同时在双方的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确要求本地企业按GB/T14272—2002标准生产,安全技术类别要符合GB18401—2003 C类的要求,尽到了委托方应尽的产品质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