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墨西哥湾”安全吗?

2011-10-11 06:43冯跃威
中国石油石化 2011年3期
关键词:墨西哥湾漏油炼化

■文/冯跃威

中国的“墨西哥湾”安全吗?

■文/冯跃威

墨西哥湾原油漏油事件盖棺论定,它揭示出整个石油产业链条都存在安全漏洞。中国的石油石化企业必须尽全力消除这些风险。

由美国政府、参众两院、石油学会、环保组织、普通大众、英国石油公司、哈利伯顿公司、瑞士越洋钻井公司和日本三井物产等相关主体围绕着墨西哥湾MC252井漏油事故的责任、赔偿,以及后续油气开采政策的纷争,随着奥巴马总统任命的英国石油-深水地平线原油泄漏及海上钻井全国委员会1月11日发布的最终调查报告而告一段落。墨西哥湾原油漏油事件虽然盖棺论定,但大量原油污染的清理和环境恢复工作仍在继续,大量的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制度再安排的博弈也在继续。无论这些博弈过程和结果会是什么,它都将对未来的石油市场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产业链布满安全漏洞

最终调查报告中指出,负责监督的官员没有足够的经验和培训来应对海上开发带来的挑战,监管部门的预算也制约了他们监管能力的提升。在应对大规模石油泄漏方面,政府和公司都没有做出有力迅速的反应。报告不仅判定了BP等公司在管理方面的疏漏,而且客观地指出了美国政府执法部门监管疏漏的问题。同时,建议内政部成立一个石油钻井安全机构,由这个不为石油行业游说的组织来制定安全标准,监管海上钻井。

如果我们跳出美国海上油气探勘开发的利益之争,纵观全球2010年石油产业安全生产的状况会不难发现,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恶性石油石化事故有60起,其中,死亡94人,受伤297人。从事故性质分类看,违章事故占2/3强。从事故发生部位看,炼化厂、管道和钻井平台排在前三甲,分别占总事故量的30%、30%和18.33%。从事故地域分布看,中国、美国和产油国发生事故的频度分别为28.33%、25%和25%。这显示出,世界石油各个产业环节中都存在生产安全的问题,全产业链安全标准、应急能力和监管滞后的问题已经不同程度地给人类社会、环境带来了莫大伤害。

特别是从事故性质上看,不仅只是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是“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几乎全球2/3以上,甚至是90%以上非恐怖袭击或现有技术认知能力不够发生的事故都是可以预见和可以避免的。因此,石油各产业环节中都隐藏着不同发生概率的生产安全漏洞。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仅是其中最典型、处理时间最长、环境损害最大,事故处理直接费用最多、相关赔偿金额最高以及造成社会保障体系、主权财富基金和普通投资者损失最为惨重而备受关注的一例。

我国石油业风险

全球化和产油国对上游储量资源的国有化,导致了国际石油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驱使着跨国石油公司不断地以追求规模最大化、全产业链无缝化、低成本扩张经营等模式作为企业的经营策略,并试图以此迅速形成市场竞争或垄断的撒手锏。但是企业并未形成石油项目运营可操作的,由高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所支撑的安全经营边界(际)为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的锚。在没有安全经营边界(际)这一核心内控指标的情况下,盲目选择经营模式和压缩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特别是大量削减安全成本的支出,必然为生产埋下不安全的隐患,最终导致恶性事故频发。这种情况不仅美国、产油国有,而且中国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2010年,我国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恶性石油石化事故有16起,其中,死亡26人,受伤148人。从事故性质分类看,违章事故占62.5%,第三方施工外力造成的事故占31.25%,设备老化造成的事故占6.25%。这与全球事故性质分布规律大体相当,几乎也都是可以预见和可以避免的。

从事故发生的部位看,炼化厂和管道排在前两位,均占事故总量的31.25%。其中,在炼化厂的事故中,有40%的事故发生在地方非法土炼油厂上,其余的事故均与设备维护、检修中的违规操作有关。而所发生的管道事故却全部都是由第三方因盲目施工,意外造成的油、气、化工产品运输管道的外力损坏。其余的事故由钻井平台、油库和油轮平分,各占12.5%。

从事故归属分布看,地方石油企业高居魁首,占到总事故量的43.75%。 排在第二位的是中石油,事故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技术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炼化厂上,占其事故总量的50%。此外,第三方施工造成的管道事故占事故总量的1/3。

消灭风险敞口

总统调查委员会认为,最终导致墨西哥湾漏油灾难发生的原因是管理问题。为此提出了一系列制度调整的建议,美国内政部等相关职能机构也进行了相关的制度安排与调整。可以预见,美国的墨西哥湾油气钻井作业要比过去更加安全。

综观国内石油公司,地方石油企业技术储备、投资、管理等都相对薄弱,炼化厂和钻井事故高发在预料之中。国有石油公司,如果扣除第三方施工外力造成的事故,中海油与中石油的事故风险点基本相似,主要集中在炼化厂上。中石化的事故风险点则体现在技术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上游钻探开发业务上。

尽管国内16起恶性事故的损失总额远不如BP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损失大,但是国内企业在管理上的疏忽程度一点也不亚于前者。如果还不重视安全生产,还不尽快科学地确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边界(际)内控指标,盲目地压缩安全生产成本支出,不排除会有16起墨西哥湾式的漏油事故在中国发生。

BP公司可以承受1到2次同等规模的漏油事故及其损失的赔偿,可中国的石油企业是万万承受不起的。为此,不禁要问我们的石油企业,是否认知石油产业的风险?是否有充足的应急物资储备?如果有,中国的“墨西哥湾”安全。

但同时,还要问:中国政府负责监督的职能部门官员有足够的经验和培训吗?监管部门有足够的预算经费、监管装备和技术手段吗?如果没有,中国的“墨西哥湾”还会不断发生各类石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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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 影响全球

总统调查委员会的最终报告认定: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事故性质属于严重疏忽而导致的泄漏。报告提议要拨出八成英国石油公司的罚款恢复墨西哥湾的原貌。总统调查委员会如此定性、预见与安排,不仅可以依《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将漏油罚款金额从每桶1100美元增至4300美元,给肇事企业一个倾家荡产式的重罚来平息国内抱怨,更可以为将来恢复墨西哥湾原貌能多筹得一些资金。

其实,早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漏油总量增加和海洋污染面积扩大后,美国参议院环境与公共事务委员会就通过了去掉BP公司赔偿上限的决定,试图突破《1990年石油污染法》(Oil Pollution Act of 1990)对肇事企业起保护作用的最高7500万美元赔偿上限的规定。白宫当即表示支持,进而会打开罚款的天花板。

时至岁末,美国内政部又发布了海上钻探监管新法规。进一步做出了市场准入,开工许可等制度安排。新法规列举了要求钻井公司如何必须遵守内政部新近出台的原油泄漏应急计划、井喷防喷器测试和为难控溢流计算最坏情况下的泵排量图。

为此,它们必将直接影响到全球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的市场格局。如果拥有海上油气资源的国家都效仿并采用这一无赔偿上限的游戏新法规(这一趋势必定发生)或者收紧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则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大门将只向几家拥有海上作业垄断技术的大型石油公司敞开,进而会改变未来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投融资、投保与避险方式、赔偿机制,使海上油气勘探开发重新洗牌,甚至有可能延伸到陆地油气勘探开发领域,进一步改变油气供给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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