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斌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中国香港)
论表达自由的界限(下)
——从比较法、特别是普通法的视角切入
朱国斌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中国香港)
表达自由是自由社会的人们享有的一项带有普遍性的、根本性的权利,通常表现为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权利。鉴于各国政治和法律体制以及文化环境之不同,人们享有该项权利的普遍性和充分性存在很多差别,因此,可从比较法,特别是普通法的角度关注该项根本权利的行使及对其设定的界限和施加的限制,集中展示强加这等界限或限制的法理学说、理据以及方法和途径,并分析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
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 合法限制 宪法权利 普通法权利
编者按:版面所限,本刊将该文分为上、下两部分在2010年第6期和2011年第1期连续发表。
(续上期)
(三)关于表达自由的香港成文法
表达自由权一直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人权内容之一。香港立法会于1991年通过的《人权法案条例》(简称《人权法案》)是香港人权法的骨干。这并不是说,在此之前,香港没有表达自由,或者说表达自由不受法律保护。事实上,英国政府早在1976年就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国际公约》)适应于香港了,但那时是港英政府的香港。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宪政体制和人权法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就人权法制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24~42条)以宪制性法律的形式确认香港居民的权利,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上位法,可以称之为《基本法》的人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