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负再减压

2011-11-10 08:16吕荣洁
中国石油石化 2011年17期
关键词:所得额限额走出去

■文/本刊记者 吕荣洁

“走出去”税负再减压

■文/本刊记者 吕荣洁

我国油企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自主选择方式与扩容,不仅可以降低我国油企“走出去”的风险系数,而且可以减轻它们的所得税负。

我国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的石油企业有望减轻所得税负担。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专门就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企业计征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的抵免政策。

“总体来说,这一规定对于降低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去’的整体财务风险有着积极意义。”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守海认为,该规定体现了鼓励石油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取向,是在我国石油消费对外依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为了保证我国能源供应安全所采取的财税鼓励措施。

鼓励风险投资

“《通知》突出了一个宗旨,就是鼓励石油企业对外投资,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这种作用。”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战略发展部主任陈建荣表示。

“将石油企业的境外股息所得抵免范围扩大,同时可以由企业自由选择分国抵免或者综合抵免。”据陈守海介绍,这是对《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主要包含两项内容。一是石油企业计算境外税收抵免时可以不分国家和地区统一计算纳税所得额和抵免限额,而其他类型的企业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需要分国计算,不能准确计算的不得抵免。二是石油企业在计算境外投资抵免时可以计算到第五层企业,而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能计算到第三层。

◎税负降低,今后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的视野会更加开阔,风光更加秀丽。 摄影/胡庆明

作为国际化做得最好的石油石化行业,在过去十余年进军海外市场的时间里,积极落实保障国家石油安全的“走出去”战略,频繁出现在国际石油市场并购项目的大名单中,参与并购的资金数量也逐年放大。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的一份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三大石油公司投资海外的油田及工程项目总计144个,投资金额累计达700亿美元,约合4480亿元人民币。

境外投资有风险,占据海外投资重要部分的油气行业投资风险更大。因为石油勘探投资风险程度高、周期长,石油企业为了规避单个项目的风险,往往在一个项目中寻找多个合作伙伴参与,使得项目公司的层次和股权结构十分复杂。另外,石油企业在境外投资必须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很多国家要求石油企业必须在本国注册公司。

“石油企业自身规避风险的需要和所在国的法律要求,增加了石油企业股权结构的复杂程度。”陈守海认为,为了鼓励石油企业在境外进行风险投资,确实需要制定不同于其他类型企业的政策。“补充规定是为了照顾石油企业境外投资的这一特点,有利于消除社会大众的误解,鼓励石油企业境外风险投资。”

自主选择

补充规定主要作用是使企业在计算每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够有统一的计算口径。《通知》的一个亮点,在于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分国抵免或者汇总计算、综合抵免。

《通知》明确,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别(地区)汇总计算(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该政策有助于油企充分利用各个国家的抵免额度。陈守海说,如果投资10个项目,有6个是亏损的,4个是盈利的,这很正常;在这个国家亏损,在另一个国家盈利,也很正常。如果实行分国抵扣,在这个国家的盈利不能弥补在那个国家的亏损,势必会影响石油企业的境外投资能力和愿望。

“这一政策落实后就解决了石油企业境外不同国家间盈亏不能互抵的状况。”陈建荣说。

《通知》还规定,石油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在目前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操作当中,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抵免限额。因此,可能出现企业在A国的抵免额度用完了,但是在B国的抵免额度却还没有达到上限的情况,而综合抵免则可以充分利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抵免额度。

陈守海判断说,“由于不分国抵免的明显利好,我相信,所有的企业都会选择不分国抵免。”

扩大范围

与2009年出台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通知》最大的亮点就是将石油企业的境外股息所得抵免范围扩大。

《通知》指出,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抵免范围限定在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至第五层外国企业。原政策将抵免范围限定在第三层外国企业,新政策扩大至第五层。其中,第二层至第五层即指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据业内人士介绍,现在我国油企在中东、非洲及欧美等拥有不少石油资产,在扩张海外资产的过程中,往往采用的是五层甚至更多的结构。如果仅限于三层,企业境外所得往往难以得到充分抵免,甚至会出现双重征税的现象。陈建荣说:“新规出台意味着石油企业‘双重征税’的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另外,陈建荣认为,《通知》有效降低了石油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减轻了所得税负,增加了现金流,简化了操作流程。近年积极“走出去”的中石油、中石化及中海油乃至民营企业均有望得到更多的免税额,从新规中获益。

至于能在这个新规中获得多大的益处,陈守海表示,受我国石油企业境外投资规模以及在每个国家的亏损和盈利数额不一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准确计算。但总体来看,我国石油企业境外投资是盈利的,那么过去境外投资亏损不能抵扣部分的应纳税额就是石油企业的获益额。由于各个企业境外投资的盈利情况不同,投资布局不同,受益程度也不一样。

毋庸置疑,境外投资综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额,是合理的。但陈守海认为,如果进一步要求境内外综合计算,可能会产生境内收入补贴境外亏损的争议。政府在石油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石油企业也该提出自己的要求。

猜你喜欢
所得额限额走出去
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
支付限额对网购毫无影响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
建设项目限额设计的理论方法及其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