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比较法学研究的时代重任

2011-11-19 23:34顾华详
克拉玛依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学世界法律

顾华详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策研究室,新疆乌鲁木齐 830003)

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与世界各国贸易往来会越来越频繁。随着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有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合作项目需要实施,国际贸易、服务和投资会不断增加,与之相伴的国际争端不断增加也是在所难免的。[1]如果双方都能致力于互相学习和了解对方的法律规则,能共同完善贸易、服务和投资领域的法律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和谐的争端解决机制,改善合作发展的法治环境,这将是一种双赢的发展模式。国际合作发展的事实一再提醒人们,规范维系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日益广泛的沟通与交流,是离不开法律协调的。而解决涉及国际政治、经济、军事、领土和安全等诸多领域的复杂问题,都迫切需要比较法学研究来参与探索积极有效的途径。

一、比较法学研究应积极为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作出新贡献

随着全球区域合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中国目前正与全球五大洲的 31个国家和地区建设 14个自由贸易区,签署自贸协定 8个,其中已实施的有 7个,涵盖 2008年中国外贸总额的 1/4。中国的决策正在影响着整个世界,世界各国也都在密切关注着中国经济的走向。中国正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的能源、经济等多领域的合作,中国企业正快步实施着走出去战略,中国制造业正加速投资海外。而经历过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对加速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共同应对外部冲击,保持区域内部稳定,实现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也都有着更加深刻、迫切和一致的认识。如东盟正在进一步加强与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的贸易与投资合作,[2]不断谋求巩固和发展中国—东盟经贸合作关系,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走得更稳更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实践证明,谋求国际合作、共同发展和应对危机及抵御外部风险,减少国际经贸合作中的争端与失衡,直接的连接点就是法律。比较法学研究既能有效地促进一致,解决冲突,推进条约缔结,保障国际经贸合作的顺利开展,也是构建国际贸易争端协调机制的重要途径,能够在国际贸易争端协调机制建设中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应以进一步加强比较法学研究为基础,不断推进国际贸易争端协调机制的完善。为此,比较法学研究必须跨越传统的“一对一”的比较研究,积极立足于面向世界范围的整体性、综合性的比较研究。

和平与发展虽然仍是时代的主题,但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世界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却颇为异常,世界局势也越发诡秘多变。国际经贸合作与发展是政治斗争的基础、过程与结果。所以,合作与发展既要兼顾国内外市场、又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发展的态势是既要竞争又要合作。“经济发展离不开健全法律体系的支撑,但随着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面对越来越健全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多的法律,越来越复杂的适用关系,”[3]面对着大量世界性和区域性的法律规则,面对着对抗、冲突、渗透和融合的复杂关系,面对着各个层次、各种类型法律规则之间日趋复杂化的关系,各种主体都迫切需要充分交流与协商,彼此借鉴和吸收所需要的法律成果,以便在具体法律制度、措施、法律价值和理念等方面达成更多共识,[4]各方面都迫切需要比较法学研究者来推进法律走向协调与和谐,这就需要比较法学研究者做更多的深入研究,体现出更高的智慧,作出更多的新贡献。

二、比较法学研究者应具备超越国别、走向区域乃至世界的理论勇气

比较法学作为法学乃至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项重要的研究方法,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世界各国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每当比较法学研究受到重视,科研成果顺利运用于社会实践的时候,不但比较法学研究、比较法学教育事业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民主法制建设得到顺利推进,而且社会发展也会走向和谐、稳定与繁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事业会得到快速发展;而每当忽视比较法学研究,对比较法学研究采取虚无主义态度的时候,不但比较法学研究和比较法学教育会萎缩,民主法制建设也会失去正确的方向和发展动力,社会秩序会遭到破坏,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也会遭受挫折,这是世界各国在发展历程中取得的共同的经验教训。当前,放眼全球,面对世界经济深刻复杂变化的新形势,旧的经济发展格局不断被打破,世界经济结构面临着深刻调整,随着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世界经济治理机制的变革在艰难之中推进。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孕育着新的产业突破,资源环境压力不断转化为科技创新的强大动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整体实力不断上升,世界多极化格局呈深入发展之势。面对世界政治、经济发展中的新挑战、新机遇,大改革、大发展、大变化、大跨越已是必然之趋势。如何把握大变化格局之中的大趋势,应对大调整之中的大挑战,抓住大变化之中的大机遇,积极破解发展之中的重大难题,已是新时期比较法学研究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比较法学研究者应对被考察的特定外国法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与社会状况等背景有清楚的了解,只有这样,比较法学研究才能正确地展开,才可能获得其应有的发现和准确的判断。比较法学研究者应将目的和目标确定在从万千个性中寻求共性,寻求体现着某种程度的世界和谐理想,探索具有触动人类本性的感召力,开辟追求世界和谐理想的法律途径。比较法学研究者应放眼于整个世界法律文化乃至整个世界文化,给人们展示和提供一个超然于个别法律文化和个别法律世界的思想天地,努力使比较法学研究更具有人文的魅力与优雅,更具有自然的神秘与诱惑,更能满足理性者的好奇与求知欲,从而使自己具有超越自我,心存世界的胆识与魄力,练就成为世界学者的品位。比较法学研究者应重视将具体而单一的、自身或本国的法学研究置身于世界法学研究和法律文化建设之中,并努力从对比和对立的研究中发现和寻求自我,积极满足不同主体利益的诉求,深入认知世界的无限,深刻认知自我发展的永恒与无限,坚定探索的勇气与信心,不断拓展研究视野、提升比较研究的智慧和能力,并且在探索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比较法学,推动世界法制文明建设。

三、比较法学研究应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和谐为己任

比较法学的目的归根到底就是要探寻、发现和创造那些有利于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行为准则,就是要发现和构建一种属于全人类的、和谐的法律文明。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日益广泛的交流沟通所促成的区域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国际经贸合作,必然要推动区域内部法律的协调与和谐。如欧洲联盟内部法律的逐步一体化;各种国际性的贸易条约和调整特定领域法律关系的公约;国家间的各种双边条约以及各种程序法中的诸多规则,都已经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人类共同遵循的一般原则。国际社会的发展充分表明,各个国家之间,整个人类社会之间越来越注重法律的协调或和谐,这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共同需要。而法律发展史也已经充分证明,在此过程中,比较法学的作用是独特而不可缺少的,它是探索国家之间,国际社会之间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是调整人类社会和谐关系,实现人类社会共同目标的必由之路。[5]因此,只要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停顿,就必然要推动比较法学研究不断发展,而比较法学研究者应当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这项重任。

比较法学研究应努力聚焦涉及全球和区域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大论题,特别重视为各国、区域性和国际经贸合作与安全服务,着力关注通过国家之间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重视提升折冲能力,积极促进各国法律之间实现协调与和谐;重视彼此独立、有所交叉的区域性经济体之间法律规则的比较,研究法律之间参照或承继的可行性与途径;重视区域性经济体与世界性经济体之间法律规则的比较,论证、设计并推动国际经贸合作领域法律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研究法律协调与和谐的途径及方法;重视对各国具体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研究本国和外国法律制度各自存在的基础,探索求同存异、避免冲突、促进和谐的途径与条件;重视通过各国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的研究,探索完善自身法治的途径与建议,不断促进本国法律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不同国家的人民增进交流、增进理解;重视探索和研究不同国家法律的发展史、文化关系史和社会因素,寻求各国家法律最大程度、最普遍和谐的途径与措施,推动本国法律积极接受和吸纳对整个人类社会具有普适性的规则。

同时,比较法学研究也要重视自身的改革创新。比较法学研究在具体的方法上,要大胆突破传统比较法中占主导地位的规范比较方法,努力从一元走向多元;在学术旨趣上,要重视统筹兼顾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坚持求同存异,努力使兴趣选择向理性化转变;在学科定位上,要统筹兼顾“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发展理论”两个方面,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理论建设与实践能力实现协调发展,推动比较法学研究从技术导向型转向理论导向型;在研究模式上,要敢于突破传统比较法所追求的纯粹法律比较研究的范式,大胆学习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积极开展交叉学科研究,推进比较法学研究从封闭式走向跨学科研究;在研究主题上,要敢于突破传统比较法学主要关心不同法律体系及其规则比较的研究领域,积极利用比较法学的学术与方法优势,大胆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推进研究领域从单一化走向多样化。

四、比较法学研究应当自觉肩负起实现人类法律文化趋同的历史使命与责任

全球和谐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也是法治发展的追求,更是比较法学研究的最高目标。比较法学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的晴雨表,是推进人类社会法制和谐的必要手段,是判断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进步的重要指标。比较法学是一种理解法律和文化,是有力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全球化浪潮冲击下,文化多元主义兴起的时期里,比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跨文明研究的基础上再次迎来了自己的繁盛时期。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文化的交流也进一步加快,跨文化的比较研究也进一步兴起。”[6]当前,比较法学的发展应该在更加开放的思想观念中、在不同的路径上,着力追求同一目标。“和谐”是一个包容了人权、法治、自由、公平与正义等诸多人类良知的概念,其基础是文化的积淀和延伸。比较法学应通过平等开放的比较、借鉴和适用研究,为当代世界发展提供独特的法治思想资源,为世界法治的发展提供新的思想根基,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新的法治成果,而这些都离不开文化这个总的基础。文化认同是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和谐的基础。没有不同文化的比较研究,就没有比较法学研究的发展。传统观念认为,法律文化是法理学 (法哲学)、法社会学的研究主题。但近 30年来,比较法学家们逐步认识到文化对比较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并且开始深入探讨法律文化问题。而且,比较法学家的法律文化研究正在从法理学、法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和方法的控制中摆脱出来,表现出比较法学的学术视角和学术特色。[7]比较法学重视文化研究的目的,归根到底就是要发现一种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有利于“加强政治对话,增进相互信任;深化经贸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巩固安全合作,维护地区稳定;开展科技交流,实现优势互补;拓展全面合作,造福各国民众;加强协调配合,创造和谐发展环境”的,属于全人类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文化,而这一目的正是与比较法学发展的方向,与其实现的目标是完全相同的。特别是探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贸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建设,更应高度关注不同法律文化的差异与冲突,否则,法律协调机制建设就无法推进或取得成功。因而,也只有具备了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比较法学的研究才能顺利避开障碍与陷阱,获得如虎添翼般顺势发展的力量。所以,比较法学家们要重视和擅长于借助法律文化这个有力的工具,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神圣使命。

随着各国彼此之间交往越来越多,联系越来越紧密,相知与合作也越来越深,相互影响也越来越大,兴衰成败更是越来越彼此相关。而能否在多元中寻求共识、超越功能比较、在多样性追求中突出目标的侧重点、积极与其他学科合作、自觉聚焦新的重大课题[8],已是比较法学发展面临的新挑战。因此,是否了解外国和国际社会的法律,必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未来国家利益。而了解和掌握外国法律,其必然途径就是比较法学。当今世界法学的发展现实与由此呈现出来的规律,意味着法学研究已经完成或正完成着从国家主义或民族国家主义到融合主义或世界主义的改造,一个世界法律和谐的时代正在无可避免地悄然到来。比较法学研究既是这个法律新时代的创造者,又是这个法律新时代的代表。比较法学研究是学习别国法制,完善自身法制,认识人类一般规则,走向世界法律和谐,通过和谐规则发展自我所必经的理性之路。比较法学家们通过比较法学研究,搭建的一个能为包括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 (含新疆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和中国—东北亚经济合作区(含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区—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学界与法律界互相研究、共同发展的平台,不但对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比较法学的相关研究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重大的实践价值,[9]而且也完全可以为促进世界或区域内各国睦邻友好、合作发展作出无可替代的突出贡献。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与政治近年来的迅速发展,中国的法学也逐步走向更高的阶段,即对基础理论的重视检讨和具体制度的深入研究,已渐渐成为近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走向。法学界了解借鉴外国法,也已经从最初以个别实用为出发点转向了以全面把握为出发点。如今,无论是对于英美法还是大陆法的认识与研究,都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它表明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在经过快速发展和急功近利的浮躁之后,开始认真反思和构建既能代表先进法律文化,又能反映中国实际的、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理论体系。在此过程中,比较法学更是不可或缺的。在目前中国法制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比较法学独领各个法学领域之先,其作用越来越突出和重要,没有哪个法学领域能够脱离比较法学而独立存在,比较法学的意识、方法已经渗透到了各个法学领域及其相应的立法程序中。因此,纵观比较法学研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它就是为了应对复杂矛盾而诞生的一种方法论。而今,无论是比较法学研究所面临的世界局势,还是比较法学研究所面临的任务与挑战,都更加复杂、艰巨和繁重了。当前,在维护公平、正义与秩序,推进国际经贸合作健康发展中,比较法学研究往往是既要做排除干扰与拨乱反正的工作,又要做坚持调和与统筹兼顾的工作,更要做包容与团结、协调与发展的工作。实践证明,优化国际经贸合作发展的大环境越来越离不开比较法学研究,比较法学研究在保障和推进国际经贸合作中的任务必然会更加繁重、更加艰巨、更加无可替代。

[1]法新社日内瓦 9月 26日电.中国在W TO遭投诉最多[N].参考消息,2010-09-28(4).

[2]孙广勇,孙天仁,刘刚.东盟力争 2015年实现经济一体化[N].人民日报,2010-03-02(22).

[3]顾华详.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问题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4]程信,刘漪.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协调——比较法新走向之考量 [J].比较法研究,2006,(3).

[5]米健.比较法学与近现代中国法制之命运[J].现代法学,2005,(2).

[6]顾华详.论原型批评与主题学研究之关系[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1).

[7]黄文艺.论当代西方比较法学的发展[J].比较法研究,2002,(1).

[8]高鸿钧.比较法研究的反思:当代挑战与范式转换[J].中国社会科学,2009,(6).

[9]顾华详.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5).

猜你喜欢
法学世界法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彩世界
奇妙有趣的数世界
世界上所有的幸福都是自找的
让人死亡的法律
法学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