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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掏空与自由现金流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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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现金流量这一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学教授詹森(MichaelC.Jensen)首先正式提出来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石油、烟草、食品、广告等行业经历了成熟阶段,囤积了大量的现金。这些行业的优良业绩树立了管理者在企业中的威望。相对而言,企业股东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监控力度较弱,难以有效地发挥对管理者的制约作用,无力迫使这些企业的管理层把自由现金流量返还给股东。管理层手中有了闲钱,便大量地投资于零售、制造等行业。然而,花样繁多的多元化和轰轰烈烈的收购活动中不乏有失败的案例。詹森(MichaelC.Jensen)在观察这些现象的基础上,于1986年明确提出了自由现金流量概念,并作为代理成本的表现形式之一。
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囤积自由现金流量:其一,在成熟期通过经营活动形成的大量利润和现金净流量应分红而不分红导致流动性过高,产生自由现金流量。其二,通过盈余管理编造项目获得首发上市、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资格,发行成功形成的自由现金流量。
掏空(Tunneling),也叫隧道行为、隧道挖掘等,是指大股东通过隐蔽的渠道侵吞公司资源的行为。有时候,掏空也被称作控股股东“利益转移”或“利益输送”。
自由现金流量与掏空都属于公司治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