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联邦制的问题与缺陷

2011-12-23 07:22刘显忠
俄罗斯问题研究 2011年0期
关键词:苏维埃共和国联邦

刘显忠

苏联联邦制的问题与缺陷

刘显忠

1922年12月30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外高加索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组成苏联。苏联的成立虽保证了这几个独立共和国在联盟内的平等地位,但苏联的联邦制一开始就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正是这些问题和缺陷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为苏联的解体埋下了隐患,成了苏联解体的重要因素。

首先,联盟方案保证的只是几个联邦主体地位上的平等,而不是各民族的平等。

1922年12月30日成立的苏联,一方面承认了民族共和国存在的权利(如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另一方面又保留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外高加索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颁布的《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1917年11月15日)是要保证国内各民族人民无一例外地享有平等、主权、自由自决及自由发展的权利。而苏联的联邦制只允许四个联邦主体,即四个共和国的平等地位,也不是各民族的平等。而且苏联的联邦制,对面积占联盟的90%、人口为联盟的72%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以“自治化”为基础的联邦制没有考虑到。列宁反对按无疑会伤害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民族感情的斯大林的“自治化”计划统一各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认为要突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及其他几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的平等性,主张俄罗斯将同它们一起平等地加入新的联盟、新的联邦,以争取少数民族的信任。

列宁的构想虽可以保证这几个独立共和国的平等地位,但也同样不能保证各个民族的平等。他在反对斯大林的“自治化”的同时,并没有意识到对作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基础的“自治化”进行改变的必要性,没有意识到按新的原则建立联盟对以“自治化”为基础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造成的可能的冲击。这就使得苏联的联邦制在保证四个联邦主体平等之时,并不能保证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及外高加索联邦内各民族共和国处于平等地位,而是造成了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两个等级。由于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在权利和地位上的差别,导致了自治共和国纷纷要求变身为加盟共和国。格鲁吉亚不通过外高加索联邦直接加入苏联的要求,就是不甘于自己的自治地位而要将其提高到加盟共和国的水平。不仅格鲁吉亚人有变自治地位为加盟共和国地位的要求,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共和国的领导人也意识到,解决这些共和国的经济发展问题最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它们的独立程度。他们根据新经济政策所确立的市场关系,提出了赋予俄罗斯的自治共和国以及大州和地区以“共同的苏联联邦内的加盟单位的权利” 。

其次,俄罗斯在苏联的地位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在成立苏联时,俄罗斯与其他加盟共和国处于同等地位,但实际上,联盟管理机关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机关没有分离。在建立联盟时,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机关——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它的主席团、人民委员会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实际上变成了苏联的中央机关,从俄罗斯一级升为联盟一级。按俄罗斯学者的话说:“真正成为前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国家机关继承者的不是加入联盟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而是苏联。”俄罗斯联邦也没有像其他加盟共和国一样有自己的科学院、共产党组织、工会、共青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苏联的这些组织和机构既是联盟的,实际上也成了俄罗斯的。

联盟机关对俄罗斯联邦机关的侵蚀,使俄罗斯联邦的独立性、政治主权大打折扣,代表俄罗斯人的是丧失了民族特征的党的领导人和联盟中央政府。尽管俄罗斯人在苏联处于主体民族的地位,在俄罗斯及联盟的各个机构中也都是俄罗斯人占多数,但这种联盟管理机关与俄罗斯联邦机关不分离的状况,一方面使俄罗斯成了供养其他共和国的“奶牛”;另一方面,联盟中央、党中央对各加盟共和国利益的损害,往往被其他民族指责为“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又使俄罗斯承担了联盟中央、党中央的罪责。殊不知俄罗斯同样也是集权体制的受害者。俄罗斯在苏联所处的这种地位并不能真正令俄罗斯满意。1949年列宁格勒案件的参加者讨论建立俄罗斯联邦共产党及把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迁到列宁格勒,就是这种不满的一种表现。1991年俄罗斯率先甩包袱,实际上也与俄罗斯在苏联的特殊地位有关。用当今一位俄罗斯历史学家的话说:“俄罗斯族人自己并没有把苏联看成自己的民族国家。”

第三,兼具邦联制和单一制特点的联邦制带来的问题。

1922年12月30日成立的苏联,就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来看是联邦制,但它的联邦制并不是纯粹的联邦制,而是兼有邦联制和单一制的特点。

它的邦联制特点,是在苏联的宪法中一直都为联邦成员保留了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第4条)。而在真正的联邦制下,联邦成员拥有的不是退出联邦的权利,而是真正的自治自由和有宪法及政治保证的解决自己内部事务的现实可行的机会。虽然赋予了联盟成员退出权,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始终都没有对把这一权利变成现实的机制作出详细规定(1990年才有了《退出苏联程序法》),这就使这一权利化为乌有。但这一权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为苏联的解体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它的单一制特点主要表现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苏联是在国内唯一的政党——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联邦。而布尔什维克党是个集中统一的党,各共和国共产党组织完全服从于党中央。如1919年3月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规定,乌克兰、白俄罗斯、拉脱维亚、立陶宛是独立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但绝不是说“俄国共产党也应当是在各独立的共产党联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必须有一个统一的集中的共产党”,因此,乌克兰、白俄罗斯、拉脱维亚、立陶宛苏维埃共和国的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只享有党的省委员会的权利,并完全服从于俄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党内有些人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格鲁吉亚的Ф.马哈拉泽在1923年的俄共(布)十二大上就指出:“人们在这里谈论独立,谈论自主的苏维埃共和国。大家都清楚,这是什么样的自主性,是什么样的独立性。要知道,我们有一个党,一个中央机关,中央机关最后要为各个共和国,甚至是最小的共和国无条件地决定一切。”

长期不成立俄罗斯共产党也就是要保证一个集中统一的党,斯大林认为成立俄罗斯共产党将“有可能导致党以联邦制的形式分裂”。1936年的苏联宪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共产党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宪法上确立了党对政权的领导和垄断地位。在具体实践上,1934年1月联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决定加强对国民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的集中领导,加强党对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和控制。斯大林在他管辖的党的中央机构及下级党的机关中设立领导生产建设和教育工作的机构。最初,在联共(布)中央设立了工业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计划财政和贸易部、文化部、学校工作部,而在各加盟共和国党中央、省、市和区的党组织领导机关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后来,从联共(布)中央到各加盟共和国和地方党组织领导机关,设立的部门越来越多,以至于政府机关有什么部,党的机关也有什么部。这更加强了党对各加盟共和国在各个方面的控制,使得苏联联邦制的单一制特点进一步强化。而单一制特点的不断强化有违联邦制的基本原则,导致各联邦主体的不满。

第四,按民族特征建立的民族联邦本身不利于联邦制国家的巩固。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按民族特征建立的民族联邦,这种联邦本身存在致命的缺陷。苏联按民族特征建立共和国、自治州,进行民族区划,虽保证了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但也导致了少数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民族主义情绪增强。这一方面表现为有些新成立的民族共和国和自治州提出修改自己的外部边界以扩大自己的领域范围的问题;另一方面,把某个民族分出来成立独立的民族构成体,促使其他民族也产生了类似的要求。在1925年11月俄共(布)中央组织局《关于民族共和国和州的苏维埃建设》的报告中说:“现在,雅库特的通古斯人、奔萨省的莫尔多瓦族、滨海省的卡累利阿人都有变成自治单位的要求。”而民族主义情绪的滋生,又导致了中央以地方民族主义为借口,在20年代末及30年代采取不正常的形式进行大规模的反民族倾向主义的斗争。

综上所述,苏联民族问题长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并不能简单地说是斯大林歪曲了列宁在民族政策方面的民族原则,也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是斯大林没有尽早结束从联邦制到单一制的过渡。而是因为革命后在帝国废墟上建立的苏联,尽管国家的领导人力求建立一个能够把各民族团结在一起的全新的国家,实际上在制度设计上并没有作到制度创新,没有建立起一个以民权为基础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而是逐渐回归了帝国传统。帝国时期存在的问题在苏联时期仍旧存在,没有得到解决,为苏联的最终解体埋下了隐患,这是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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