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功利主义的划分与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化

2011-12-25 03:25杨健潇
党政干部学刊 2011年8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功利最大化

杨健潇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两种功利主义的划分与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化

杨健潇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功利主义可以划分为政治功利主义和伦理功利主义两种理论形态,而依据功利主义的理论逻辑,只有政治功利主义才应当是功利主义的合理形式。功利主义自西季威克开始逐渐演变为一种系统化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发展的伦理学化倾向标志着功利主义政治学的衰落,而伦理功利主义无法摆脱其内在的理论困境,功利主义也只有回归政治才能够实现自身的发展。

功利主义;政治道德;利他主义;后果论

功利主义是西方近代以来最重要的思潮之一,西方现代社会科学的许多理论和学说往往都是在回应和批评功利主义的过程中产生的。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后叶,功利主义对西方社会科学诸领域的影响是深远的,这如同功利主义的重要批评者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理论支配了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纷争一样。罗尔斯就是在批判古典功利主义的过程中逐步建立他的分配正义理论的。自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时起,传统功利主义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以“正义”作为核心论题之一的当代社会科学尤其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功利主义因其自身的逻辑矛盾以及缺乏指导社会实践的能力而似乎逐渐被时代抛弃。

本文认为,功利主义应当并且仅应当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而存在,那种综合性的功利主义学说只是功利主义在19世纪的早期形态,一种可以被称作政治功利主义——意即功利主义仅仅能够在政治领域确立其自身的合法性——的观念实际上在早期功利主义的理论逻辑之中就已经得到体现。功利主义在20世纪的衰落过程就是其逐渐背离政治功利主义的基本逻辑而由一种政治学说演变成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过程。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即政治功利主义而存在,意味着作为伦理学的功利主义已经无法证明功利原则在个人道德领域所具有的正当性,而体现为政治道德的功利主义却能够发现其存在的合理形式。于是,功利主义在当代的复兴与发展就需要其重新回归政治。

把功利主义划分为两种主要形式——即作为道德哲学的功利主义与作为政治哲学的功利主义——不仅是进一步理解功利主义的需要,更是功利主义理论体系获得发展的必要前提,这两种形式可以分别称为伦理功利主义和政治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早在其形成之初的19世纪的英国就不是一种局限于某一特定学科领域的理论,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学说,它所涉及到的学科领域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心理学、伦理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神学等多个领域,但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现实的理论形态主要还是存在于伦理学和政治学之中,尤其是后者。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对这两种功利主义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并直接使用了“政治功利主义”的概念,他认为“就功利主义而言的‘我们’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是,‘我们’是指我们所有人都应该按照效用原则而行动,甚至包括我们的个人生活(综合的道德功利主义);另一种观点是,‘我们’仅指与我们相关的主要社会制度,也即是说社会制度应该按照功利主义原则而运作(政治功利主义)。”[1]“作为一种政治道德的狭义功利主义……的原则适用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的‘基本结构’,而不适用于个体的私人行为。”[2]英国法学家哈特(H.L.A.Hart)也认为古典功利主义可以看做是一种“既作为个人道德的标准又作为对政府批评标准的功利主义”[3],这实际上明确了功利主义是一种主要适用于伦理学和政治学两个领域的学说。

伦理功利主义属于一种广义的功利主义,强调以功利原则作为普遍性的个人道德准则;政治功利主义属于狭义的功利主义,它关注的是一般的政治道德,而不强调某种适用于一般个体的道德评价标准。金里卡在划分两种功利主义时提到的“我们”实际上就是功利原则的适用者,是受到功利原则约束的“我们”,也可以称为功利主义的道德主体,即功利原则的适用对象,或以功利原则为标准进行道德评价的对象。可以说,道德主体是体现两种功利主义差异的关键因素。伦理功利主义以具有平等地位的个人为道德主体,认为无论作为一般社会成员的个人还是作为政治管理者的个人都应该遵循功利原则而行动;政治功利主义以政治管理者(主要指政府及其组成人员)乃至整个社会的主要制度作为道德主体,这种道德主体区别于一般的社会成员,以推进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为其目的。道德主体的不同限定了政治功利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并由此而演绎了两种功利主义的不同理论走向。

金里卡提出以主要的社会制度作为政治功利主义的道德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治管理者作为道德主体的重要地位。主体与客体是一对不可分的哲学范畴,政治功利主义也同样存在着主体与客体两种构成因素。政治功利主义的客体就是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是功利原则所涉及到的用于分配的社会资源或物品,对这种客体的重视是各种类型功利主义的共同特征,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为物质利益对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是为边沁所津津乐道并为马克思主义者所着重强调的一个基本事实,对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可使得许多现代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理论都不同程度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政治功利主义的道德主体包括社会的基本制度以及政治管理者,二者可分别称为结构主体和行为主体。结构主体属于静态的主体,它构成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环境和背景,也是影响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基本因素。结构主体体现的是规则的体系,因为制度就是各种规则的集合,而规则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它使人们能够对参与到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其他人(包括政治参与者)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期,这些相关的规则体现出了结构主体的静态特征。行为主体属于动态的主体,它是影响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直接因素。行为主体体现的是特定规则的执行,即行为主体不是所有社会规则的执行者,而是那些特定规则的执行者,这些规则通过政府的权力而影响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行为主体对特定规则的具体执行本身就具有动态的特征,而动态主体的另一方面特征是行为主体在规则执行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以伦理功利主义为代表的传统的综合性功利主义在其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理论困境,“最大幸福原则”或“功利(效用)最大化原则”带来的非正义问题是各种类型的功利主义所共同面对的。除此之外,伦理功利主义的理论困境主要还体现在利他主义和后果论倾向两个方面,政治功利主义则因其道德主体的特殊性而能够摆脱这两方面的困境,使功利主义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

功利主义的“功利最大化”原则面临着普遍的诘难,尤其是关于分配正义方面的问题。典型的功利主义一般强调社会利益总量的最大化,于是,对于一个社会整体来说,“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以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的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4]也就是说,功利主义最大化原则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一个是允许以社会整体或多数人利益的名义去侵犯少数人的自由和其他权利,二是只强调社会利益的总量而漠视不同的分配方式所可能带来的社会不公,允许财富分配上的严重不平等,造成贫富悬殊的社会现象,“帕累托最优”是传统功利主义分配方式的一种恰当解释,它不能解决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效用最大化的结果不仅与自由主义的权利观以及人们的常识性正义观念相冲突,实际上也与古典功利主义的平等观相冲突,也就是说,“最大幸福原则”在逻辑上并不是功利主义的必然特征,这是人们需要对功利主义进行重新思考的一个重要方面。边沁时期的功利主义并不是一种具有严密逻辑性的完整理论体系,原因之一是其创始人试图用一种简单明晰的原则来表达实际上要复杂得多的思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者“功利最大化”的原则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最大化”甚至成为功利主义的标志性特征。然而,“功利最大化”并不能作为政治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其绝对化与教条化的倾向足以使这种理论基础陷入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如果认为功利主义只能是以总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理论,那么就意味着功利主义只能停留在边沁的时代,并且对功利主义理论的发展所做的工作也只能体现在两个主要方面,或者是为效用最大化原则进行辩护和理论阐释,或者是在“最大化原则”的基本框架下为功利主义理论体系开枝散叶。功利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精髓是对社会成员基本利益的尊重,如果追求效用总量最大化的最终结果并不能够实现人们的普遍利益,甚至可能会危害到少数人的利益乃至其基本权利和人格的独立性,那么在逻辑上功利主义就没有坚持效用最大化原则的必要。金里卡在《当代政治哲学》中论证了使效用最大化的功利主义本身是缺乏吸引力的[5],当代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哈特将这种“最大化功利主义”称为“未经限制的功利主义”,西季威克也认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应该受到某种限制,他在《伦理学方法》中承认,“我们不得不用某种公正(或对这种幸福的正确分配)原则来补充追求最大整体幸福的原则。”[6]这意味着一种受到限制的功利主义或者消除了最大化特征的功利主义仍然可以成为功利主义的一种有效形式。至于功利主义应当采用何种社会分配原则这一问题则属于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方面的内容,本文无法就此着墨过多,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政治功利主义的行为主体应当 “尽其所能地”“增进”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

功利主义依赖于这样一个经验性的认识:每个人都追求(或有权利追求)幸福,而外在的(主要是物质的)利益对于人们实现幸福具有重大的意义。这种经验性认识对于那种以个体的孤立存在为其理论出发点的个人主义者来说具有利己主义的引导倾向,适度的利己主义是这种个人主义的一个自然结果。伦理功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传统,它的理论出发点可以看做是个人主义的,它肯定人们的适度利己主义倾向,如果伦理功利主义能够把这一观点贯彻始终,那么这种伦理功利主义与个人主义就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没有超出古典自由主义的逻辑体系。但是,伦理功利主义基于“最大幸福原则”,它对个人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再依据是否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而要考虑是否促进了社会的普遍利益,道德原则的特征由消极的 (否定性的)变为积极的(肯定性的)。这一由普遍的利己主义向普遍的利他主义的理论转向对于伦理功利主义来说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其理论的先天缺陷,这种转向一方面表现出了伦理功利主义理论体系的逻辑矛盾,另一方面使其理论面临着巨大的实践困难,它对人们提出了过高的、也是不合理的道德期望,与社会生活的自然事实相矛盾的道德要求必然无法也不应为平等的社会主体所普遍接受。

除了对人类福祉的关注之外,功利主义的另一个主要的理论吸引力就是它的后果论,即道德规则和行为必须依据它们对社会成员的福祉的后果而受到检验。后果论与动机论的分歧属于伦理学范畴内的争论,对于动机论来说,行为的后果并不是道德评价的首要条件,因为并非每种具有价值的事物都由其效果来决定其价值,相反,任何事物都可能具有内在的价值。威廉斯在反对功利主义时提出“有一种行动无论其有何种效果都是正确的,”[7]这在个人伦理道德领域对于支持动机论的观点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不过从政治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动机论的原则并不适用于政治领域。基于行为主体的差异,政治功利主义行为主体的行动后果是对其进行道德评价的根本性依据,无论他的行为动机如何,只要他造成了某种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后果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并得到否定性的道德评价,因此,后果评价与政治问责有着密切的联系。

根据上述分析,尽管古典功利主义并没有区分伦理的和政治的两种功利主义形态,但从功利主义的理论逻辑来看,功利主义应当是一种与政治密切相关的学说,“现代政治的共同点之一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8]。两种功利主义同样都是以促进社会普遍利益为目标,而社会的普遍利益与政治管理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这就决定了政治功利主义比伦理功利主义在推进社会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功利主义的著名反对者B.威廉斯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尽管他认为把两种类型的功利主义截然分开是很困难的,但仍承认“个体公民在感情上真正具有宗教信念和反功利主义思想 (如果不是这样,就太可悲了),但是,世俗国家的政府必然是世俗的,它除了要履行对公民福利的真正承诺外,还必须运用一种最低限度承诺的决定体系。因此,功利主义几乎可被看成一种与政府具有密切关系的学说。”[9]这体现了威廉斯排斥伦理功利主义的观点,在他看来,伦理功利主义甚至在人们的道德直觉上都是应该予以否定的,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应该主要被视为一种政治理论。

从历史的角度看,边沁时代的功利主义也主要是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而存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始终处于一种从属性的地位,功利主义的最终目标只有在政治领域才能够真正实现,即实现全体国民的最大福利是在自由经济的基础上主要通过政治的手段来最终完成的,而功利主义在19世纪英国影响最大的领域也当属政治领域,边沁在当时就是以政治改革者的身份登上英国政治舞台的。威廉斯承认,“功利主义的鼻祖主要把功利主义看成是一个社会和政治决策体系,并认为它为立法者和政治管理者的判断提供了标准和基础。这种学说显然与作为个体道德体系的功利主义完全不同。”[10]

然而,作为政治哲学的功利主义在约翰·密尔的学说中达到了一个顶峰,此后它在政治理论和实践中的影响力日渐衰落,密尔之后的功利主义者大多不再关注功利主义的政治属性,而是热衷于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对功利主义进行研究,亨利·西季威克 (Henry Sidgwick)就是对功利主义伦理学进行总结和发展的最杰出的人物之一,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在他那里更为精致和系统化了。功利主义在20世纪的伦理学领域形成了一个繁荣的局面,它的两个主要特征即功利最大化原则和后果论倾向既具有简单明了的优点又存在着诸多矛盾,这使其理论始终处于一种对各种批评的回应和反驳的状况中,体现出了一种明显的论战性特征。以斯马特(J.J.C.Smart)为主要代表人物的行动功利主义是功利主义在伦理学中的典型形态,行动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观点,它仅根据行动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整个效果,即根据该行动对全人类的福利产生的效果,来判断行动的正确或错误。”[11]也就是说要通过行为的后果来评价行为的价值,而不考虑这一行为本身的正当性。斯马特是在伦理学中贯彻边沁主义最为彻底的思想家,其功利原则所面对的主要批评有二,一是好的结果可能因其行为本身的非正义性而受到道德质疑,二是功利原则的实践依赖于被称为“普遍化仁爱”的纯粹利他主义的基础,对他人的这种道德期望不能得到合理证明,也不具有现实性。以布兰特(R·B·Brandt)为代表的准则功利主义是为了回应行动功利主义受到的批评而出现的,但它又同时遭到了功利主义反对者以及行动功利主义的批评,布兰特强调人们的行动应当遵循那种能够带来好结果的规则,这被斯马特视为非功利主义的倾向,具有义务论的特征。

在西季威克使功利主义伦理学成为一种精致的系统化理论之后,功利主义的发展日益表现出伦理学化的倾向。在与功利主义相关的研究中,“很多文献,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功利主义,都把它当作一种关于伦理或个人道德的综合理论,认为功利主义旨在对我们的个人行为和选择给予引导和评价。”[12]与功利主义有关的各种论战也始终在伦理学内部进行,而少数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功利主义进行捍卫的论著也没有超出传统功利主义的逻辑体系。

功利主义在现代的伦理学化倾向可以总结为如下几个特征:第一,伦理学成为功利主义的主要理论战场,作为政治理论的功利主义趋于衰落和沉寂,这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化的基本特征。与19世纪的情况相反,这一时期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与功利主义政治学相比居于理论统治地位,功利主义伦理学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它把功利主义的政治观念纳入到了伦理学的分析范畴中,认为政府的行为与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同样的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约束,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也是基本一致的,具有一定的普适性。第二,功利主义在20世纪伦理学领域尽管属于一个重要的理论流派但并未占据统治地位,它的基本观念常常成为伦理学争论的焦点。与自由主义所具有的意识形态地位不同,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大多数观点并没有得到其他伦理学流派的一致认同,甚至可以认为,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地位是因为对其众多的非议乃至出现激烈的观点交锋才得以确立的。因此,功利主义在伦理学领域的兴旺并不意味着它已经摆脱了传统功利主义所面临的那些理论困境。第三,功利主义伦理学发展到当代已明显走向衰落,从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始,西方学界在正义理论的研究范围内形成了一股全面批判功利主义的热潮,无论不同的理论派别之间存在着何种分歧,它们大都承认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与社会正义是相冲突的。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挑战,已经陷入“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处境之中。

总之,功利主义发展的伦理学化倾向标志着功利主义政治学的衰落,而从功利主义理论的目的来看,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与社会的基本制度以及公共权力密切相关,政治学的分析就始终应当是功利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研究方法,功利主义伦理学所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是其自身难以根本解决的,功利主义只有回归政治哲学的舞台才能够摆脱这种理论困境,从而真正实现功利主义学说的复兴。

[1][2][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4:41,20.

[3][英]H.L.A哈特.功利主义与自然权利[A].哈特.法理学与法哲学论文集[C].法律出版社,2005:206.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3.

[5][8][12][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4.

[6][英]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429-430.

[7][9][10][11][澳]斯马特,[英]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87,132,132-133,4.

责任编辑 宋桂祝

D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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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426(2011)08-0036-03

杨健潇(1969-),男,吉林蛟河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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