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签订固定单价合同 避免工程结算纠纷

2011-12-31 06:51周睿迪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年28期
关键词:结算纠纷

周睿迪

摘要:从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对于价款调整的条文要求更为严格、全面和细致,部分业主与承包商尽管已经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基本明确了计价原则,但往往易忽视工程价款调整的有关内容,给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带来纠纷。

关键词:固定单价合同;结算;纠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4.3条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确立以下基本原则,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等。在实际签订合同中,由于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文过于简单、片面,而一般工程建设过程中都会有大量的设计变更和不可预计的风险,不完整的条文会可能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时带来大量隐忧。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针对有关问题签订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从根源上避免工程结算时各种造价纠纷的产生。

一、工程风险分担目前部分业主在确定合同条款时,往往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所有市场风险,显然是不够公平的。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材料价格暴涨的情况,施工企业往往无力承担其价格风险,有可能会采用停工或偷工减料等方式,从而在工期质量等方面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同时市场风险往往是把双刃剑,材料价格有可能暴涨,也有可能暴跌,不采用合理分担价格风险机制的话,固定单价的工程业主同样需要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

在施工合同订立时就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可确定以下基本原则:①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格等风险,由发、承包双方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②对于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政策性风险,由业主承担;③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④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损失。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原则,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仅是预估量,是各方投标报价的共同依据,在结算时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大量可变性因素都可以导致招标时使用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项目特征等产生大量变化,这些变化是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在结算时首当其冲遇到的问题。

在施工合同中应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制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①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②应明确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包括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③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三、措施项目费

当前措施费用很难简单地用固定单价来解决工程结算问题,如部分措施项目费用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以费率计算,很难界定其是否能包干使用,部分措施项目费如脚手架和模板,一般情况下,分部分项工程有变更,其脚手架、模板工程量也随之变更,理论上其工程量虽然可以根据图纸计算出相对精确的工程量,并可套用定额计算综合单价,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结算,但一般发布工程量清单时,招标方往往不会提供具体工程量而由施工企业直接报价,部分施工企业又将这部分费用作为优惠让利的内容,缺少具体费用组成明细,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如无相对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则没有办法进行其费用的调整。

在施工合同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施工措施项目本身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其价款调整方法:①以费率计算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即采用包干性质,价款不作调整,属于与分部分项工程紧密相连的措施项目,根据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增减,按投标时的费率进行结算;②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招投标开始尽量提供具体详细的工程数量,如脚手架区分砌筑脚手架、装饰脚手架等,如模板工程,区分不同混凝土构件列出模板项目,由投标人进行报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行其费用结算。

四、其它项目费

其它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暂定价、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和零星用工四项内容。在工程结算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暂定价和总承包管理服务费。部分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缺少对材料暂估单价结算方法的约定,以及由于概念上的混淆,把一些由业主单独分包的工程如铝合金门窗之类的工程暂估价误放在材料暂定价中,导致结算争议的产生;部分工程对于总承包单位提出了相当高的配合要求,但发布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却不列出或不计算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施工企业若招投标过程中未提出质疑,不能正确计取其费用,则无法采用合理依据保障其合法权益。

根据其它项目费用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明确其合同价款调整条文:①暂列金额是施工过程中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费用,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在工程结算时应由暂列金额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②承发包双方应就暂估价作出最终结算价格的认定方式,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③专业工程暂估价的问题在于部分工程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容易混淆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暂估价的概念,其不同在于前者属于综合暂估价,应在其他项目费中列项,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专业工程分包价的专业工程,后者仅属于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④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首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总承包服务内容,并在招标控制价中暂定费率,同时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费率投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以具体条文形式予以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其在结算时计算基数为投标时的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格,还是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分包工程造价等因素。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 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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