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刘丹,李坦,张艳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00083,北京)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它是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1]。2008 年7 月,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的文件[2]。文件中指出: “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 年,基本完成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此后,全国林权改革全面铺开,并在国有林区进入试点、推进阶段。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经济、社会各个方面,还涉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林权改革涉及面广,也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达国家在执行林业项目时,环境影响评价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如德国、法国、美国、加拿大等[4]。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开展森林经营项目时,也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如喀麦隆、中非共和国、刚果(布)、刚果(金)、赤道几内亚和加蓬等,他们在制订雨林经营计划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