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制裁伊朗新措施常见问题

2012-01-13 10:48:56史婧力
中国船检 2012年7期

史婧力 编 译

2012年1月23日,欧盟通过2012/35/CFSP号决议,进一步扩大对伊朗的制裁,增加了被冻结资产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伊朗中央银行、伊朗商业银行和中东潮汐公司(运营伊朗7个港口,管理伊朗90%的集装箱运营),禁止进口、购买、或者运输伊朗原油、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与进口、购买、运输伊朗石油、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有关的融资援助或财政资助,以及保险和再保险。

针对上述制裁措施,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于2012年2月8日向业界发布常见问题解读。3月23日,欧盟理事会发布用于实施2012/35/CFSP号决议的267/2012号条例后,IG对解读进行了更新。以下是针对267/2012号条例所产生影响的几个常见问题解读。

◎“宽限期”的影响

条例再次明确了对于2012年1月23日之前签订的合同的继续履行有两个“宽限期”:对于石化产品到2012年5月1日;对于原油和石油产品到2012年7月1日。在没有明确指引的情况下,应认为该宽限期分别于4月30日23时59分和6月30日23时59分到期。该条例中对理事会第2012/35号决议中有关辅助合同的相关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条例中对于在7月1日之前(对伊朗原油和石油产品的运输),及5月1日前(对伊朗石化产品的运输),直接或间接提供第三方责任和环境责任的保险做了新的区别性规定。保赔险将包含在除外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这些新除外规定的作用是进一步明确:作为对第11条和第13条中所规定的对于进口、购买或是运输原油、石油产品、石化产品提供保险和再保险的一般禁令的例外规定,对于伊朗原油和石油产品的运输至2012年7月1日为止,对于伊朗石化产品的运输至2012年5月1日为止,可以继续提供保赔保险,而且依然必须受第12条和第14条中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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