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

2012-01-16 08:40:26任宝峰
经济师 2012年1期

任宝峰

摘 要:《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的义务和职责,在登记实践中,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如何审查,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登记机构公信力至关重要。文章从《物权法》对登记机构规定的职责以及房屋机构的实际情况,阐述了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的审查职责既不是完全的实质性审查,也不是完全的形式性审查,应为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

关键词:房屋登记 合理审慎 审查职责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81-02

房屋作为现代社会中个人和家庭的重要财产,其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是当事人必须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才生效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屋登记出现了新的登记类型,如何更好地保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切实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房屋机构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行政诉讼的危险。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方式,有观点认为明确必须实质审查,对合同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真假等进行实质审查。还有观点认为,实质性审查增加成本,有些问题登记机构是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容易出现导致赔偿,主张形式审查。严格上讲,《物权法》没有回答不动产登记是实质审查或是形式审查。《物权法》在第12条对登记机构的职责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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