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茨的环境正义理论解析

2012-01-21 23:11王智平
关键词:同心圆罗尔斯正义

王智平

(湖南师范大学 伦理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1)

温茨的环境正义理论解析

王智平

(湖南师范大学 伦理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1)

温茨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问题引出环境正义的议题,将环境正义的实质归结为分配正义,不仅揭示了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内在关联,而且突出了解决环境正义问题需要树立人类环境正义意识的事实。温茨把实现环境正义的希望寄托于“同心圆”理论,寄希望于人类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和自然资源分配问题上形成这样一种共识:只有在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其他自然物之间结成一张责任之网,环境正义才可能真正得到张扬和实现。

环境正义问题;分配正义;同心圆理论

一、自然资源的稀缺性: 环境正义问题的缘起

每一种理论都有其逻辑起点。温茨建构环境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追问环境正义问题的缘起。

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自然资源宝库,但不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宝库,这一客观事实说明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加勒特·哈丁所说的“公地悲剧”就反映了这种稀缺性。“公地悲剧”设想一个能被许多牧民共同使用的牧场。该牧场只能提供有限的自然资源,但它是一个能够让那些牧民维持生计的公共牧场,因此,分享牧场的自然资源对于那些牧民来说是一种“公共福利”。可以预料,每个牧民都在努力利用这种公共福利喂养尽可能多的牲畜。他们甚至完全可能把羊群或牛群的数量增加至两倍到三倍。然而,随着这个牧场上放牧的牲畜愈来愈多,牧场内的植物会因为过度放牧而彻底败坏。公地上太多的牲畜就毁坏了公地支撑任何牲畜的能力。他们为增加收入而付出的努力只是弄巧成拙,这就产生了“公地悲剧”。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允许人们自由获得他们想要的任何稀缺资源最终导致了资源的枯竭。每个人的占用必须与其他人的占用协调起来,以保证集体的占有不是过量的或是毁灭性的。为了避免公地悲剧,决定每个人在集体利益中的应得份额就显得十分必要。温茨指出,环境资源就像牧场一样,海洋、空气和臭氧对我们而言就像牧场对牧民一样重要,但如果每个人都自由自在地利用或掠夺这些自然资源,每个人最终都会深受其害。[1]

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人类无法改变的事实,因此,人类不应该向自然界提出过分的资源要求。人类所能的做的主要是如何使稀缺自然资源的分配最大限度地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环境问题是个全球性的问题,不仅会影响到生活在同一时期同一社会中的人们,也与同一时期不同社会中的人们相关;不仅关系到当代也关系到未来;不仅关乎人类也关乎人类以外的物种乃至整个生物圈。正是由于环境问题如此重要,也为了避免环境问题中的“公地悲剧”,自然资源的分配问题也显得非常重要。温茨就是以分析“公地悲剧”这一假设为出发点提出了他的环境正义理论。

温茨指出,环境正义通常是在人们的需求超出其满足其实际需要的手段的情况下成为一个议题的。人们不会在供应特别充足的时候产生分配不公正问题。环境正义问题会在环境资源相对需要而供应不足或者被意识到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出现。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所关心的是得到他们公正的份额,协议就此而达成,或者制度就此而产生,以在需求它们的人们中间对稀缺物资进行分配。[1]在温茨看来,人类有必要经常在环境领域和环境资源的分配方面做出安排,以便对某种活动和生产某种产品的权利进行公正的分配,从而确保人们在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时保持协调一致,并与环境的可持久居住性和睦共存。

环境正义问题的产生还依赖于另外两个条件:有限的仁慈和分配稀缺物资的能力。分配稀缺物资的人必须非常关注自己多获得的,以至于会去要求自己的公平份额。要与自己一起分配物品的人对自己很重要时,也就不会在意自己所得的份额。然而,那些我要与之分享物品的人对自己来说不太重要,相形之下被分配的物品更为重要,就会更加关注自己的所得。在干旱时期,我可能会希望通过政府部门得到公正的用水分配,水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很重要,而我对其他人不太熟悉,所以我也不会乐善好施以至于希望希望那些情况不比我糟糕的人分到的水比我多。因此,有限的仁慈之心和资源稀缺性一样也是引起环境正义问题的因素之一。另一个条件是用于分配稀缺物资的措施和制度只对那些我们能够人为分配的物资有意义。人们之间能够分享食物,城市用水用电,能源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分配人工蓄水库的水。而对于降雨,好运和绝佳形势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这些事物可能是稀缺的,人们也希望得到他们的公正份额,但是没有任何措施和制度用于这些事物,因为人们不具备分配它们的能力。正是在这几种原因之下,产生了环境领域的正因问题,温茨由此提出环境正义理论。

二、分配正义:环境正义的实质

人们在思考和界定“环境正义”这一概念的时候往往不得不考虑它与“社会正义”这另一概念之间的关系。环境正义是不是一种社会正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它是哪种意义上的社会正义?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它与社会正义有何区别呢?

环境正义这一概念最先提出就是为了解决“环境不公”现象,由于在环境领域内对”环境善物“和”环境恶物“分配的不均,所以就会产生社会成员之间利益的不公正,从而使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紧密的联系起来。那么环境正义也就是一种作为分配正义的社会正义。

温茨认为,“环境正义”应包含 “种际正义”,他将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原则纳入环境正义的研究范围。[2]人在环境中扮演着多重的角色,我们既是环境中的一员同时又是它的观察者,也是受益者或者受害者。在温茨看来,在环境中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是利益的获得相对于人们的需求稀缺和负担过度时,利益与负担应当被合理分配的方式。当至少一部分人必须放弃他们更想拥有的利益,至少一部分人必须承担他们更希望逃避的责任时,人们需要采取一种方式以决定哪些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哪些人应当享有哪些利益。在温茨看来,“环境正义” 的实质就是分配正义的问题,同时他认为环境正义关注的是“负担和利益在受相关环境决策和行为之影响的所有各方面之间的分配,包括环境保护的负担在我们社会中的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分配,以及自然资源在富国和穷国之间、现代人和后代人之间、人类与非人类物种尤其是濒危物种之间的分配”。[1]“环境正义”的理论基础就是分配正义理论。因此应考察古代到当代正义诸理论,揭示以往正义诸理论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可能性与局限性,在此基础上重构分配正义理论,从而为“环境正义”提供理论的支撑。

在温茨看来,环境正义的理论支撑包括对无知觉的环境构成成分(生物个体、物种、生物群落和岩石圈等)的责任,也涉及人权、财产权、动物权利及其余的责任综合起来。他在书中讨论了财产与德性理论、人权和动物理论、功利主义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以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其影响最大的当属罗尔斯的“正义论”。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基础,温茨把环境正义中的分配问题引申到社会正义的层面,环境正义中的分配问题和社会正义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

温茨举例说,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布利斯和其他34个家庭居住在一条街道上,人们并不知道二恶英有剧毒,因此与用过的油合混在一起,并喷洒道路面以作为防尘的一种方式。结果是布利斯和邻居们居住在二恶英含量很高的环境中。他们搬不起家,那么这些家庭该怎么办呢?一种情况是起诉在路面上喷洒二恶英的人,人们可以从对造成他们的财产损失负责任的人那里追回他们的损失。不幸的是,布利斯在这种情况下时属于承担责任的一方,因为他是一个废油运输工,不仅在自家的路面上喷洒了二恶英也在很多地区都喷洒了。既然他在污染很多人的居所时也污染了自家的居所,人们很容易相信,布利斯对二恶英的毒性是无知的。他应该被起诉并且遭受破产吗,因为他犯下的一个无心之过?普遍而言,人们不会被要求对因为对事实不可避免的无知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事前没有人知道二恶英有毒布利斯也不知道,他和其他人一样也是受害者。于是,人们起诉了东北制药和化学公司,公司迅速破产。温茨认为,很多人都会同情那些不清楚二恶英功能的受害者。因此,我们需要一种环境正义的理论,它会为这些同情者提供一些理论。而约翰·罗尔斯的理论就起到了这个作用。

在当代西方,罗尔斯在自由主义理论之上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他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平等主义的正义观。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受益和责任分担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主要建立在“无知之幕”之上,回到上述的二恶英的问题上,利用罗尔斯的观点,这些无法赔偿的损失是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所以不能要求他们进行赔偿。我们知道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由两个正义原则组成: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包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差别原则”以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3]并且罗尔斯认为第一各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均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3]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每个人所具有的政治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须给予公正的对待;第二,正义必须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3]换句话说,他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分配过程中得到最大利益。从第二点来看,罗尔斯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正义”转变到“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3]

我们利用最大最小值推理,布利斯他们希望是可能发生的最糟糕的事情的损失减小到最小。他们认识到高科技的利益,会想要要使用它。但是高科技有时会带来很难预测其结果的技术革命。意识到这一点,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想要保护自己,以避免由技术和革命带来的严重的不可预测的消极结果。既然引起大规模消极结果的人不可能有足够资源赔偿无辜的受害者,他们会认识到私有财产交易和私人诉讼属于不充分的保护。因而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会赞同某种形式的保险,在无辜的受害者无法因为新技术不可预测的消极效应引起的损失获得赔偿时,它可以补充或替代私人诉讼。这样一来,人们就可以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享受技术革命的利益。[1]

运用反思性平衡的方法,温茨探讨了生物中心个体主义与生态中心整体论。然后他提出,“每个生物都具有固有价值的观点,应当被包括在任何综合的环境正义理论中”。温茨借用了现代生态学之父奥尔多·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这一种生态中心整体论的观点,即“人们应当出于队伍中的持续存在与环境体系的持续健康的关怀而限制自身的活动”。[1]生态中心主义整体论主张,“当一件事情倾向于保存生物群落的完整、和谐和美感时,这便是一件适当的事情,反之则是不是当的”。[1]但是温茨指出,这并不意味着生态健康是唯一的善,生态中心整体论的唯一启示就是我们人类应尽可能避免生态系统的毁坏或者物种的灭绝。根据这些观点,温茨提出了自己针对环境问题的解决的方法。

三、同心圆理论:环境正义的实现路径

建构和论证一种正义理论并不一定会带来正义问题的实际解决,但它能够为正义问题的实际解决提供一种思维方式和努力方向。正因为如此,温茨在论述环境正义问题的缘起和环境正义的实质之后,根据罗尔斯反思性平衡的方法与现实社会相结合提出了一种旨在实现环境正义的理论,即“同心圆理论”。

根据反思性平衡方法,个人的特殊判断在与一般理论达成一致之前应当得到修正或变更。然而我们发现,就环境正义的具体事务应如何被决定而言,之前种种正义论都不足以具有如此大的弹性,以调和我们已考虑过的各种观点。在所有情况下,理论建议的行动方案都无法使我们说服自己相信其是正确的。因此,每个理论就自身而言都表现欠佳。但是,由于每一理论以及包含于每一理论中的众多原理在应用于特定类型情况中时看似合理,所以不应该将它们全然放弃。它们应当得到修正与调和,以形成一种包罗万象——因而更具弹性的——多元理论。一个理论的多元性在于,它所包含的一系列原理不可以被还原或衍生于某种唯一的主导原理。”据此,作者提出了他的同心圆理论(Concentric Circle Theory)。[1]

同心圆理论将作者所要讨论的对象全部置于某个同心圆的平面之中,根据特定的规则作者将这些对象分布于离圆心距离不同的同心圆之上,而这个规则就是:我们与某人或某物的关系越亲近,我们在此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数量就越多,并且/或者我们在其中所承担的义务就越重,亲密性与义务的数量以及程度明确相关。[1]同心圆理论的主体包括十项主要内容:

(1)亲密性的界定依据于对他者所负有义务的数量与程度而定。

(2)义务在现实的或潜在的互动背景下出现。出于普受尊重的理由,这些互动关系与上述义务结合在一起。

(3)义务普受尊重的理由包括:我已从他人的仁慈或帮助中受益;我尤其具有有利条件去帮助他者;另一人与我已经着手承担了一项计划;他者与我正在为实现同样的目标、保有同样的理想或是保存同样的传统而工作;我已经单方面担负了对他者的承诺……

……

(7)在其他各点都相同的情况下,即使那些其积极权利已成问题者与那些其偏好有待解决者相比离我更疏远,我也有更多的义务对积极权利而不是对偏好满足做出响应。

(8)人类以外的动物不具有积极权利,除非是家养动物或者农场动物(它们的依附是由人类造成的)。

(9)消极权利适用于所有生活主体,不管其处于同心圆的什么位置,但这些权利并非绝对的,它们有时会让位于其他一些考虑因素。

(10)环境中的无情部分不具有权利,但我们有义务减轻我们的工业文明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对于有助于提高生物多样性的进化过程保存而言,我们负有某些为止作些什么的义务。这包括致力于保存濒危物种以及对荒野的保留。

同心圆理论把人们权利和责任的承担通过同心圆的方式描绘出来,根据人们离圆心的距离远近来划分义务关系,把这种关系运用到环境领域同样适合。人对共同体中的各种成员的多种义务构成了义务的“同心圆体系”处于这个同心圆中心的是人们对家人的义务,此后依次是朋友、同事、本国公民、全人类、动物、植物、生态系统的义务。一般来说,在最靠近的圆心的人相对较少,居于其后的将会有更多的人,诸如此类。我对某人的义务随着此人所在的圆与我的接近程度而增加,人们对近亲比对同事负有更多的义务,对在一起工作的同事比不在一起工作的同事负有更多的义务,对自己社会中的成员比对其他社会的成员负有更多的义务。在某个特定的圆中的存在,大抵与家庭关系、个人友谊、就业、种族地位和物理环境等特征相关联。[1]温茨论述的这种亲密性的定义是针对某人对他人义务的强度以及义务的应用频率而做出的。这些义务的出现基于以现实或潜在的互动为特征的背景。义务源头有两个,一个是“出于普遍尊重的理由”,另一个是“曾为过去不正义的作恶者或受益者”。同时,“义务的强度会随着互动的背景与主题发生变化。另外同心圆方法并不赞成种族主义。”

我们利用同心圆观点来处理对人类环境正义的种种深思落空的各种问题。不管我们的主观感受如何,我们对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中的人们负有义务,这是因为,根据普遍尊重的原理,义务是从我们与这些人的互动中得到的。然而,立足于现的、无偏见的沉思之上,某些情况就一幕了然。人们会情不自禁地谴责我们在这个富裕社会中大多数的作为。相对于世界穷人所处的困境以及他们的积极权利来说,我们所给与的关注少的可怜。与环境关怀更加直接相关的是,我们利用穷国的农田为我们自己种植香蕉、养殖肉牛,而这些国家的许多人却还处于严重的营养不良之中。如果这些国家的人们对土地有支配权,他们将会为自己种植足够的粮食。[1]我们的许多行为是不正义的,我们如果能够合理地获得前后一贯与反思性平衡。那么世界的经济秩序会得到彻底的改变,穷人的迫切需求也会得到解决。

从同心圆观点来看,非人类生活主体(比如动物)在很大程度上“生存于”人类“居住的”同心圆外围的一个或是多个同心圆中。扩展我们道德关怀之圆从而将这些动物包含在内,等于是承认它们在这些同心圆中的“存在”,那么我们就应该对其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加以尊重。[1]我们共同的生活在一个生态系中之中,应该看到这是一个整体的世界,对他者的伤害最终会影响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后代。当然,温茨的同心圆提供给我们的是一种理论框架,目的是要我们理性的结合现实,富有成效的解决环境问题。

四、结束语

温茨的环境正义论对当代美国的环境保护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对社会公平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温茨的环境正义更关注同一时代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弱势群体受到的不公正的现象及矫正,也说明了环境利益通常表现为弱势群体的利益,他也关心不同时代下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受到的环境胁迫及其解决方法。并提出了“同心圆理论”这一方法力图解决环境难题,同心圆理论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它提供了一个理论支撑, 这些环境问题在其中能够被理性地、更加富有成效地加以思考。

在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情况下,人们就是如此进行他们的有关正义或者义务的判断的。正如同功利主义者无法全面的告诉我们如何来量化不同地区、不同人们的“福祉”一样,这样一个同心圆问题也并不因为它的多元性和包容性让环境正义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现实问题显然要复杂的多。而要消除环境问题的不公正现象,必须实现“社会正义”,从社会政治层面的变革入手,把环境资源和环境污染问题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来,从分配正义方面考虑。只有社会正义实现了,那么环境正义的实现就更加容易。所以,我们在讨论环境正义问题时,应该把握住社会正义的诸多方面,两者结合,从而更好的实现环境正义。

[1] [美]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M].朱丹琼,宋玉波,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 2007:4,8,12,312,372,375,396,402,404,414.

[2] 王小文.美国环境正义探析[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23—28.

[3] [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3,6,8.

Analysis of Peter S. Wenz’s Environmental Justice

WANG Zhi-ping
(Institute of Ethical Research,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Hunan, China)

Peter S. Wenz leads the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ough the scarcity of natural resource, and he think the justice of distribution is the essenc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is not only points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social justice but also highlights that establish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 people’s heart is so important for solving the ques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Peter S.Wenz hopes for the theory of “concentric circles”to realize the environmental justice. He expects that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natural resource people could form a kind of such consensus: environmental justice can really be stretched and realized only if a net of responsibility is formed between people and people with other natural objects.

environmental justice issues;distributive justice;theory of concentric circles

B82

A

1673-9272(2012)-02-0047-03

2012-01-20

王智平(1986—),女,河南新密人,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伦理思想史。

[本文编校:徐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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