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制度与机会主义行为机理研究

2012-01-23 03:29:52徐辉,李健,2
当代经济科学 2012年3期
关键词:金融信息

徐 辉,李 健,2

(1 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100081;2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1)

Stiglitz and Weiss研究表明,金融市场相对于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而言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严重,其经营外在性、监管的公共产品供给、竞争不完全性等问题要通过政府管制的方式来解决[1]。正是金融市场这种属性,决定了其风险与收益的边际效应,且收益的私人享受与风险承担严重不对称,天生为投机行为埋下激励和约束条件,只是行为主体难以确定自身风险与收益边界的合理尺度,其行为后果难以预料。因此,预防和化解风险已成为现代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

金融监管实际是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监管契约,旨在保障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但投机等违反监管契约显性或隐性条款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循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可称之为机会主义。机会主义行为本意是指不完全的或歪曲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故意进行的信息隐瞒、误导、歪曲、粉饰、模糊或扰乱的自利行为[2]。金融市场的属性特征和风险与收益的边际效应为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诱因。在金融监管不完全契约关系中,信息难以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充分流动,从而会产生私人信息,这些私人信息会使其持有者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占据有利位置[3]。研究表明,这种私人信息会促使持有者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倾向[4-5]。在金融监管关系中,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各自均存在私人信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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