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社会保障与欧洲社会保障的差异——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

2012-01-24 06:15何文炯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救助风险管理

何文炯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风险管理措施。与保障一词对应的是风险,有风险才需要有保障。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为社会成员在遭遇风险时提供基本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这是国民基本权利和政府基本责任在风险管理领域的体现。尽管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系统的学科只有半个多世纪的时间,但是风险管理的实践活动却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历史的进程,人类面临的风险发展着、变化着,人们关于风险的认识不断提高,对付风险的办法日益增多,技术越来越精良,制度越来越完备。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应对老百姓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方面风险的一项基本的社会化制度安排。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在不同的时期,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同时,由于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等的差异,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本文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从风险管理的主体结构、政府目标和风险处理方法三个方面,讨论东亚与欧洲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由于东亚和欧洲都有众多的国家和地区,并各有自己的历史,我们在讨论时以代表性地区和代表性事件为主要论据。

一、风险管理主体结构与政府社会保障责任

风险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物。自从有了人类,便有了风险,因此也就有人类应对风险的实践活动,无论是出于主动还是出于被动。这种实践活动,是由风险管理主体来执行的,其关键是对风险成本的处理。风险客观存在,其成本必定有承担的主体,或者由个体承担,或者由家庭承担,或者由社会承担。在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范围内,风险成本承担主体的格局,是该地区社会风险管理资源配置的基础。在原始社会中,风险成本由个人和氏族部落承担。家庭和私有制出现之后,风险成本早期主要由个人和家庭承担。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承担风险成本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化的风险处理方式也不断增多。在这一普遍规律之下,由于各地区、各民族的情况不同,各国风险管理的主体结构及其演变情况不同,因而其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就不同。所以,空间上相距遥远的东亚与欧洲,其政府在社会保障责任方面就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需要说明的是,在人类文明的早期,特别是在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根据既有的史料和逻辑的推断,东亚与欧洲社会成员基本风险管理的主体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因而,这两个地区当时的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也没有较大的差别。而在进入封建社会之后,这两个地区的社会成员基本风险管理主体逐渐出现差异,尤其是在进入资本主义阶段后,这种差异变得更大。由此,这两个地区的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所承担的责任的差异也日益明显。然而,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风险管理从主体到方法,由于频繁的交流和相互借鉴,东亚与欧洲又呈现出趋同的迹象。但是,必须注意到,受长期历史传统的影响,这种差异依然存在。本节重点讨论的是,进入封建社会以来,东亚国家与欧洲国家的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责任的差别。

(一)东亚:二元主体与二元保障

从历史文化视角看,东亚属于儒教文化圈。东亚各国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很明显的相似性,其主要思想和实践模式基本上可以从中国古代的风险管理史料中找到。中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思想家孔子在《礼记》中就有关于风险保障的论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在农牧社会,影响百姓基本生活的风险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战争,二是自然灾害。当时的政府对风险的管理主要是针对这两种风险来展开的。至于其他一般的生活风险,主要由个人及其家庭解决。于是,政府在风险管理方面,除了备战之外,重点是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因而,中国历史上被传颂的伟人或英雄人物主要有四类:一是爱国将士;二是兴修水利者;三是赈灾救荒者;四是惩治腐败者。历史典籍中有大量关于赈灾的史实记载,当然也不乏先贤们精辟的论述。夏朝大禹治水和秦朝李冰父子率众所建都江堰水利工程等千古典范,反映的就是水灾风险管理和水的合理利用。事实上,夏代后期,中国就有粮食积蓄、移民就食这两大应对饥荒的措施。《夏箴》有云:“小人无兼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有也。大夫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妾舆马非其有也。戒之哉!弗思弗行,至无日矣。”(《逸周书·文传》)《开望》则曰:“土广无守,可袭伐;土狭无食,可围竭。二祸之来,不称之灾。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全上古三代文》卷一)这些经典之论,影响了中国数千年,秦朝以后的各封建王朝,均将灾害救助作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这些理论和实践,当然也深刻地影响着周边的日本、韩国等。

在农牧社会,家庭承担着生产、生育、抚养和赡养等多种职能,是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和消费单位,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风险管理单位。家庭成员之间,不仅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且是风险保障互助。人的一生中,幼年和老年两期以及遇到疾病和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都必须由家庭成员为之提供食品和照料服务,因而,任何人都不能失去家庭,否则就会变得很悲惨。这就是家庭保障的重要性。事实上,家庭具有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保障功能。

家庭的进一步扩展,就是家族,也承担着很重要的风险保障功能。有的家族有共同资产,例如族田,其收成主要用于家族公共事业,其中包括风险保障。在中国古代,有大量的家族发挥着这样的作用。距浙江省浦江县城东10多公里的郑宅镇,有一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郑义门古建筑群,人称“江南第一家”。自南宋至明代中叶,居住在此的郑氏家族十五世同居共食,以孝义治家,和睦相处,鼎盛时期有3000 多人。该家族立下“子孙出仕,有以脏墨闻者,生则削谱除族籍,死则牌位不许入祠堂”的家规,历宋、元、明三代,长达360多年,出仕173位官吏,无一贪赃枉法,无不勤政廉政。浦江郑氏家族如此义居,屡受旌表。明洪武十八年(1385年)太祖朱元璋赐封其为“江南第一家”,时称义门郑氏,故又名“郑义门”。

综上所述,东亚在奴隶制社会后期和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时期,社会成员基本风险管理的主体主要是两个:一是家庭,二是政府。而政府所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主要是战争和自然灾害,与现代社会保障概念相对应的内容,主要是灾害救助。

(二)欧洲:多元主体与多元保障

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到文艺复兴的近千年历史,通常被认为是欧洲的封建社会时期,又称中世纪。在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的变迁,社会成员基本风险管理主体的格局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家庭和政府之外,增加了两个十分重要的成员:宗教和社团,从而形成了多元的风险保障体系。这是与东亚地区明显不同的地方。

在西罗马帝国时期,曾经有一些仓储赈灾制度,这与东亚国家的做法接近。但后来日耳曼人侵入,不仅摧毁了西罗马帝国的国家机器,而且也摧毁了其主要制度和文化习俗[1](P20),包括风险管理措施。事实上,日耳曼人的生产方式和文化并不先进,常常面临食物短缺的困境,无法养活自己,因而常常采用战争和掠夺等手段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日耳曼人进入罗马帝国之后,生产力提高并不快。

随着教会经济地位的提升,特别是教会拥有大片土地之后,其力量不断壮大,影响力从精神领域扩展到世俗领域。[2](P21)在长达数百年的历史中,教会不仅负担了过去罗马帝国政府的所有责任,而且还向平民百姓提供粮食等用品的帮助。公元800年,法兰克国王与教皇合作在西欧重建了一个统一的大帝国,皇帝和教皇共治国家,这就使得救助成为教会的一项主要工作,并开始走上制度化的轨道。当时的法律规定,教会的全部收入中需要有四分之一用于救助穷人。[3](P252-253)至于教会的经济来源,除了其土地和其他资产收益之外,还有信徒所捐,至今基督教仍有“什一税”。这当然与宗教教义有关,基督教、天主教等均将行善作为其基本准则。基督教认为要爱人如己,将行善作为《圣经》的基本内容来约束教徒。与此同时,教会还组织各种救灾济贫、施医助药等活动。需要指出的是,佛教在东亚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并且佛教强调慈悲为怀,并有怜悯之心,故而倡导各种行善方法,包括在荒灾之年的施粥等,但与欧洲基督教等宗教相比,其对世俗(包括社会救助)的影响较为逊色。

到封建社会后期,伴随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和技术进步,欧洲的商人阶层崛起,新兴的资产阶级在经济上的地位提高,政治地位也逐渐上升,城市社会开始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成员所面临的风险也开始变化。除了战争、自然灾害等传统风险之外,经济风险增加,这就催生了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出现。这类社会团体,既是生产经营的互助组织,也是风险保障的互助组织,比较典型的是基尔特(Guild)制度。加入行业协会的成员,必须遵守行规,同时能够得到行会的帮助。

由上可见,欧洲在中世纪增加了社会成员基本风险管理的两个主体,使得风险管理的主体变为四个:家庭、宗教、社团、政府。

文艺复兴运动之后,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面对的风险又发生新的变化,失业、贫困开始增加,从而出现了大量小偷和乞丐。与此同时,在16世纪,以反对封建制度尤其是反对教会拥有土地所有权制度为核心的宗教改革,使得教会的经济地位降低,从而其救助能力开始下降。这就意味着全社会风险管理主体的减少和格局的改变。政府开始介入这种风险管理事务,从此,政府的社会救助职能开始增强。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通常称“旧济贫法”),1834年,又作了修改,称为“新济贫法”。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社会救助法律,对于全世界都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总之,欧洲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之后,由于风险的变化和宗教的改革,导致了风险管理主体格局的变化,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经历了由弱到强的过程。

二、风险管理政府目标与社会保障制度定位

社会保障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一是社会保障是政府为社会成员基本风险提供保障服务的一类制度或政策,这里的风险是指普通民众面临的风险;二是政府对于自身风险进行管理的一种行为,因为如果政府不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可能会危及政府的执政地位;三是政府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或政策过程中有风险,这种风险是指政府所颁行的制度不可持续或政策失败(含引出新的问题)等情况。

因此,对于政府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我们需要提出这样一系列问题:政府为什么要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其动力何在?关于这一点,东亚国家的政府与欧洲国家的政府有没有区别?有怎样的区别?

(一)政府风险管理与社会保障制度定位

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哪个时期,政府都是有风险的,其中最为重大的风险事故就是政权旁落。所以,任何政府都必须进行风险管理。于是,政府首先必须进行风险分析,也就是要弄清楚自己面临哪些风险,并且把导致这些风险的因素找出来。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来分析,政权更换一般是由于下列几种情况:一是外敌入侵,本国无法抗拒,则亡国,政府自然就没有了;二是内部造反,而内部造反通常是由于百姓生活不下去或者社会管理制度极不合理,历朝历代农民起义改朝换代即是如此,当然也包括政变;三是选举失败,这是在选举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出现的情况,百姓对于现任政府工作不满意,希望换一个新的执政班子。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看到,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军事实力,以防止外敌入侵,并力求战之能胜。当然,历史上既有不敌入侵而亡国者,也不乏保持军事优势主动出击而称霸者。与军事不同,社会保障则是政府风险管理与社会成员个体风险管理的巧妙结合:政府通过为民众提供风险保障服务,来增强其执政的合法性,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在专制国家,政府也会改进或改良自身的体制和机制,同时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或政策,以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从而降低产生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因而其社会保障制度或政策必须以维持社会稳定为基本目标。在民主国家,政府则必须根据选民的意志办事,选民希望有怎样的社会保障,政府就必须提供怎样的社会保障服务。

(二)古代东亚:社会保障以维持统治为根本目的

古代的东亚地区长期实行专制的封建主义制度,如遇战争、瘟疫和自然灾害,则民不聊生,贫困交加的老百姓常常选择造反。中国历史上无数次农民起义,多数与饥荒联系在一起。于是,统治者不得不实施灾害救助,以求社会稳定,从而维护其统治。所以,赈灾救助成为历朝历代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成为治国理政的要务之一。在西周,就有“九谷之委积。设廪人掌米,仓人掌谷”。可见,当时就将赈济列为国家的一大职能,并设立机构、委任官员。

赈灾救助的基本方法是积蓄粮食。常平仓就是为积蓄粮食而制定的一项长期使用的制度,大约在战国时期就开始采用。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粮仓,运用价值规律来调剂粮食供应,充分发挥稳定粮食的市场价格的作用。在市场粮价低的时候,适当提高粮价进行大量收购,不仅使朝廷储藏粮食的大谷仓一太仓和甘泉仓都装满了粮食,而且在边郡地方也仓廪充盈。在市场粮价高的时候,适当降低价格进行出售。这一措施,既避免了“谷贱伤农”,又防止了“谷贵伤民”,对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和巩固封建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后来,在常平仓制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了义仓和社仓。这些方法在日本、韩国等国都普遍采用。在奈良时代(710—794年),中国的常平仓和义仓制度就先后传到日本。后来,在江户时代(1603—1867年),中国的社仓制度也传到日本。[4]

东亚各国历朝历代政府如此重视赈灾,主要还是为了巩固统治者的地位。《逸周书·文传》有云:“有十年之积者王,有五年之积者霸,无一年之积者亡”。还有这样的记载:“武王克周后,问计周公姬旦,旦云:送行逆来,振充救食,老弱疾病,唯政所先”,意即把建立赈灾制度放在国家大事首位。因为他们坚信:“国无九年之蓄,日不足;无六年之蓄,日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由此可见,古代中国赈灾制度成为治国安邦的准则。

应当指出,虽然政府赈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但客观上为老百姓带来了实际的利益。可惜的是,这种救助制度受制于经济状况。丰年之时,积累相对较多,而遇歉收之年,财政拮据,积累储蓄较少。更为重要的是,官方在向灾民提供赈灾服务之时,总是居高临下的施舍。[5](P124)而且,保障的项目很少,救助的水平也很低。所以,从历史资料看,常有饥荒而无力救助,酿成动乱与造反者,说明这样的制度尚有缺陷或者其运行环境不佳。

最近100多年,欧洲的社会保障理念和部分具体做法逐渐被引进东亚地区,先是到日本,后来又到韩国和中国。东亚各国政府对于社会救助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的理解也开始发生变化,逐渐将减灾救灾乃至更多的社会保障项目看成国民权利和政府责任。在20世纪中叶,东亚各国陆续开始实施社会保险制度。

(三)欧洲:社会保障维护统治并保障人权

与东亚国家不同,欧洲国家的基本风险管理的主体,除了家庭之外,曾经同时还有三个:宗教组织、民间社团和政府。其中,宗教组织和民间社团提供的风险保障服务在东亚的分量很轻,但在欧洲的分量较重,而且是以平等的理念,从社会成员的需求出发,这与东亚居高临下的施舍型救助有着本质的差异。就政府早期实施的社会救助而言,虽然欧洲国家也以维护统治为目的,但在宗教改革之后,原先由宗教组织实施的社会救助转为由政府提供救助,就不是简单地以维护自己的统治为目的了。

事实上,早期欧洲国家虽然也有少量政府救助,但它们并没有将其视为自己的重要责任,恰恰相反,它们把贫困看成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并且将贫困者作为惩处的对象。例如,根据英国在16世纪前流传下来的一项法律惯例,所有行为不检的游民一律作为罪犯看待。直到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同时颁布牧区济贫税法。其中把贫民区分为三种:(1)强壮有力而不愿工作的;(2)老弱残疾而不能工作的;(3)不幸而找不到工作的。法令规定,第一种贫民不能得到任何救济,他们要接受强制劳动,对拒绝工作的人要被关入惩戒所,为酷刑所惩罚甚至被处死;第二种无劳动能力的贫民可以得到救济,对第三种不幸找不到工作的人规定济贫官有帮助其找到工作的义务。对贫民的子弟要教会他们工作的技能。为了筹集资金,法令规定在各教区强制征收固定的济贫税以作为救济贫民基金的主要来源,不依法纳税的人要受到刑罚惩处。

1834年,英国对济贫法作了修正,形成“新济贫法”。其要点是:(1)规定接受救济的人应给予一种比独立的劳动者更低的生活标准;(2)在全国兴建济贫院,经过严格审查后,真正的赤贫之人才能进入,而进入后要遵守济贫院的纪律;(3)完善济贫管理体系,中央政府建立相应机构,颁行济贫条例,地方设立稽核员,选举监督官并聘用官员负责济贫事务;(4)对于寡妇、暂时性残疾的人、老年人等,允许不入院,在家接受救济。这是一项更为系统、合理和人性化的救助制度。

1883年,社会保险制度在德国出现,很快为欧洲各国所接受,许多国家全面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与先前的社会救助制度相比,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制度化的保障机制,具有稳定性,这是原先的社会救助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同时,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缴费者,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是其基本权利,不需要以牺牲人格尊严和接受惩戒为受益条件。这标志着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保护措施得以确立。

三、风险处理方式与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社会保障是一种财务型的制度安排,其筹资机制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事实上,社会保障筹资机制的选择,需要与风险处理方式相联系。在东亚国家,由于政府的社会保障主要表现为灾害救助,人们主要采用仓储积蓄和财政预算的办法筹集所需要的资金和物资。而欧洲人则发明了保险制度,成为处理风险的有效手段,并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社会保险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成为资金占用量最大、惠及面最广的社会保障项目。

(一)保险:处理风险的有效方式

采用社会化的风险处理措施,需要合适的方式和有效的工具。在进行风险识别、衡量之后,风险管理者必须将各种有效的风险处理手段结合起来,形成多种风险处理方案,再按照某种原则选择其中一个方案。一般地说,要根据成本最低、效用最高的原则来选择风险处理方案。处理风险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控制型的,一类是财务型的。前者是指损失形成前防止和减轻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通过消除和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及限制已发生损失的继续扩大,达到减少损失概率,降低损失程度,使风险损失达到最小之目的。这种手段的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条件。控制型手段通常有:避免、损失预防与抑制、分散等。后者是指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这种手段的主要作用是将消除和减少风险的代价均匀地分布在一定时期内,以减少因随机性巨大损失的发生而引起财务危机之风险。事实上,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所有主体的风险都是要由自己承担的,即自我补偿风险损失。因此,采用财务型手段将这种代价均摊是明智之举。财务型的手段通常有:自留、转移(保险、非保险)、中和等。

由于风险的射幸性,保险制度被作为处理风险的有效工具之一。保险是基于风险事故在全社会发生的必然性和个体遭遇风险事故的偶然性而建立的一种风险处理机制——面临同类风险的众多经济主体,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得以结合并建立互助基金,这一基金对于遭遇特定风险事故的经济主体给予帮助。这种活动的组织者通常称为“保险人”,参与者即面临风险的经济主体称为“投保人”或“参保人”。保险之所以能够成为有用的风险处理工具,是因为它能够减少不确定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一方面,参保人通过购买或参加保险将自己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机构,因而可以减少其不可预期的损失。另一方面,保险机构作为职业的风险承担者,集中了大量的风险单位,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风险预测成为可能。就全社会而言,不可预期损失也因此大为减少。有了保险的运作,不稳定性随之降低。

(二)东亚:临门而未入门

在东亚地区,并不是没有互助合作的思想。从公元前1700年开始,在长江上从事货物水运的商人们为了避免在贩运货物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的出现致使货物全部遭受损失,采取了将一批货物分装于几条船上的做法。这样,若一条船发生意外,则货主只受到一部分损失,而不至于全部货物受损。这实质上是风险分散、损失分摊的一种风险处理方法。这种方法,在川江盐斤运输和东北漕船运输等方面曾被长期应用,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是,这些做法终究没有能够演进成为风险保障互助机制。

从社会体制和文化传统看,东亚国家,尤其是中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和地方乡绅治理结合的政治与社会管理体制,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缓慢。而家庭作为风险管理的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民间风险保障互助作用甚微。因此,社会救助是东亚国家政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风险保障的主要实现途径。直到进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才从欧洲引进。

(三)欧洲:民间互助传统

为什么保险首先出现在欧洲,而非东亚?从历史上看,欧洲国家具有民间互助的传统。在地中海,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中就有“一人为众,众人为一”(One for all,all for one)的规定,是对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理念和长期实践的总结。在古罗马,盛行互助基金组织,参加这一组织的成员订立契约,当某个成员不幸死亡后,由生存的成员所缴纳的会费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或救济其遗属。以后,又陆续出现了互助合作型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成为风险管理的基本工具。通过保险这种互助机制,可以降低社会后备基金的规模,从而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在这种互助机制下,参加者以利己的动机可以实现利他的社会效果,因此,保险机制被广泛地运用。除此之外,欧洲的民间互助行为十分活跃,在风险保障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在中世纪的欧洲,盛行基尔特制度,这种制度既有生产经营互助,又有风险保障互助。

1883年,德国首先把保险机制引入社会保障领域,即政府自己办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风险保障服务。此后,这种保险制度又被扩展到全体社会成员。这一切,在欧洲是那么的自然,那么的顺畅。

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到今天,东亚和欧洲走过了不同的道路,形成了不同的特点。尽管在经济领域一直采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但欧洲各国政府在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逐渐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政府的风险保障职能不断加强,基本风险保障已经惠及全民,与此同时,通过规制和监管,政府还促进市场和社会提供补充性的风险保障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欧洲国家政府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职能已经强于东亚国家。由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东亚各国先后开始向欧洲学习,其中包括引入了欧洲在风险保障方面的经验和方法,政府开始强化风险保障职能,但民间组织在风险保障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依然相对不足。

[1][2]邓大松、林毓敏、谢圣远等:《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曹春燕等:《试论日本农业合作社思想中的中国元素》,载中国供销合作网,http://www.ccfc.zju.edu.cn/a/hezuoshihua/2012/0226/9282.html。

[5]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猜你喜欢
社会保障救助风险管理
由“中华富强”轮失火救助引发的思考
探讨风险管理在呼吸机维护与维修中的应用
水下救助抢险
对企业合规风险管理的思考
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风险管理
救助小猫
山东省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分析
中国社会保障支出增长原因分析
经济增长与社会保障关系浅析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