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比较研究的大家力作:《国际私法上裁判管辖权的比较研究》

2012-01-24 06:56
关键词:国际私法管辖权被告

甘 勇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已故教授亚瑟·泰勒·冯·迈伦教授(Professor Arthur Taylor von Mehren),是美国比较法和国际私法的开拓者之一,是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法、商事仲裁法和比较宪法的巨擎,在哈佛法学院50多年漫长的教育生涯中,他曾教过上千名哈佛法学院的学生,发表200多篇文章,其中包括10部专著,他关于美国与德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比较的著作在50年内一直是这方面最为权威的著作。

《国际私法上裁判管辖权的比较研究》(Adjudicatory Authori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A Comparative Study,BRIL,Martinus Nijihoff Publisher,2007)一书,是在作者1996年海牙国际法学院(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暑期班演讲的基础上修改增删而成,作者自谓为“半个世纪从事教学与研究的果实”。

全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讨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存在理由,主要类型;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设计的政策考量;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美国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的民事管辖权理论产生发展的历史。第二部分是对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基本原则和管辖权依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如国际民事管辖权中“原告就被告”原则与一般管辖权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同意与协议管辖、推定管辖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禁诉令、不方便法院、平行诉讼规则。第三部分从目标,任务,影响因素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对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全球统一协调进行阐述,尤其对已经取得的一致和尚未克服的问题进行了说明,使读者对未来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国际立法的发展具有清晰的认识。全书论述有致,引述精当,是最近几年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一部力作。

冯迈伦教授以其在比较民事程序法方面的深厚学养为基础,高屋建瓴,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的基础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开门见山地进行了说明,他认为管辖权作为政府权力的一部分,当然也受政治哲学的影响。影响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的政治哲学包括中世纪的政治哲学理论——关系论,和现代国家产生以后发展的政治哲学理论——权力论和功能论;同时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如法律选择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某些政策考量,如国家提供正义的义务,发展特定法律的考量,甚至获得经济利益的考虑也对于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产生了影响。

鉴于各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不同,作者在比较法的基础上,以国际民事管辖权行使的依据和行使的范围为标准,对国际民事管辖权概念和主要类型进行细密严谨的界定区分,即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特殊类型管辖权(category-specific jurisdiction)和特别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一般管辖权是指因为被告与特定国家之间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从而使得该国法院可以对涉及该被告的任何争议都可以主张的管辖权,不论该争议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与法院存在任何关系;这种国家和被告的联系可以通过个人的住所、居所或者在法院地被送达传票,或者法人的成立地、经营业务的所在地,一般管辖权的典型就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特殊类型管辖权则是指就特定类型争议引起的案件,只有该特定类型争议与法院具有某种联系时,比如涉外合同案件,合同的签订地或者履行地在法院地,或者涉外侵权案件,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在法院地等,此时法院才能具有管辖权。特别管辖权则是普通法系特有的一种管辖权制度,这种管辖权制度并不表现为一些成文的规则,而是指特定争议发生以后,法院根据正当程序或者其他诉讼正义原则的要求,衡量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的制度。这种管辖权的典型,主要表现为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要在宪法限制的范围内就可以行使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至于管辖权的行使是否在宪法的限制之内,只能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上述不同类型,决定了在设计管辖权规则时,有两种基本价值考虑:一是管辖权规则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有助于实现诉讼便利和诉讼公正。实现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价值往往需要采措辞明确、定义清楚的抽象规则;而实现诉讼公正便利则要求管辖权规则能够尽可能地考虑个案的特殊事实,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则需要通过制定适合特定类型案件的规则或者允许法官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适用的规则。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理论,在美国主要表现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实践深受“权力论”(又称实际控制原则)和“诉讼公正论”的影响,并且由过去的以“权力论”为中心逐渐转向以“诉讼公正论”为中心,在德国虽然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理论对实践的影响较小,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类似美国法的发展趋势。

冯迈伦教授还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些具体制度及其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探讨,这对于认识各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异同深具启发。他探讨了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中的“原告就被告”的问题,质疑了“原告就被告”在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原则地位,认为原告就被告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中至多只是确立管辖权的一个依据而已,并不能构成原则,认为这一管辖依据的核心在于合理的分配原被告之间的诉讼风险和机会。对于基于当事人同意而行使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作者从美国、德国有关“诉讼标的”、既判力的基本理论出发,深刻揭示了同意管辖权的核心在于同意的范围及其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美国、德国、以及布鲁塞尔条例和公约的实践对默示推定管辖制度和协议管辖(包括协议仲裁管辖)进行分析,指出这些实践的不足和适用中的主要问题。

对于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两大法系的主要制度,即不方便法院制度、禁诉令以及平行程序规则,作者也作出了深入的比较探讨,认为不方便法院制度应该更加注意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减少禁诉令在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中的使用,以及大陆法系平行诉讼规则适用的问题和应该完善的地方。

作者认为,国际私法各个分支——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判决执行——的比较研究都离不开对文化、道德、政治和社会背景的考虑,这些因素既是过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形成的原因,也是未来法系融合发展,甚至形成新的法律传统的基础。在20世纪后期,随着技术、商业的发展带来的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融合,也带来了在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上统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布鲁塞尔公约为管辖权制度融合作出了一个典范,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全球的管辖权和判决公约的起草实践则清楚的揭示了各国的差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未来能够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统一上取得什么样的成就,取决于21世纪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智力上的发展。

今天,21世纪已经过去10多年了,纵观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在各国国内立法中的完善,在国内法院解释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以及相关国际立法的新发展,再读冯迈伦教授的这部出版于2007年的著作,其眼光之深邃,立论之确当,剖析之精深,实在是令人敬佩,这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国际私法的大家力作。也是研究国际私法,尤其是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学者不愿也不能回避的一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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