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树春
(辽宁省西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西丰 112400)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新《动物防疫法》的出台,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有法可依。笔者就工作中查处的一例经营死因不明的牛肉案,谈谈自己对新《动物防疫法》中的法律条款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方面的看法和意见。
2011年6月22 日深夜21时20分,西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县省界间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河南省某县个体业户沙某从吉林省某县运往该省某县1头死牛(重150 kg)。
执法人员经现场勘验发现,当事人沙某在一辆牌号为豫PE***的车上装有1头死牛。该头死牛瞳孔散大浑浊,被毛松散无光泽,皮肤发红,耳部及耳根部皮肤紫色,嘴角有少量粘液性分泌物,死牛耳部有耳洞无耳标。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头死牛的有效检疫证明,死亡原因不明。经称重这头死牛重为150 kg。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这头死牛予以登记保存,随后执法人员按照办案程序对当事人沙某展开了调查,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承认了以下事实:
他于2011年6月22日在吉林省某县购买1头死牛仔,准备卖往该省另县,挣点钱后再买几头好牛运往河南。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所说与现场检查情况吻合。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存在着经营死因不明动物的行为,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