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敏
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弱化及其治理
张树敏
随着会计的产生,会计监督职能也相应而生,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监督职能也得到了发展。近年来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使我国经济生活逐渐向国际靠拢,事业单位逐渐形成了新的监督体系,即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和单位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新形势,因此会计监督工作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但是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为了使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提高,必须加强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
第一,缺乏与《会计法》相互配合的法律法规。目前,《会计法》已经进行了修订,但是没有对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这就导致执行《会计法》时缺乏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现行的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足够的惩治力度打击会计造假的行为,这就导致执法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没有足够的会计监督惩戒力度。《会计法》中有很多条文规定了这样或那样的行为“不得”发生,但是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因此对于犯罪分子而言欠缺威慑作用。
第三,以罚代刑、以补代罚等现象突出。单位领导或者会计人员若违反了《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一般按触犯刑法和个人犯罪的方向进行处理,与会计监督机制惩戒衔接较少。如果有相关人员被法律制裁,暴露出会计监督机制的问题,也不过是通过以罚代刑、以补代罚的手段进行遮掩,会计监督机制的弱化给予很多违法犯罪分子一种侥幸心理,使很多小集团或个人为了追逐利益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