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雯
我国资源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郑雯

1984年,为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并在其基础上进行改革,于1994年开始执行修订后扩大了征收范围的资源税,并在2011年9月颁布新的暂行条例,将原油和天然气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更进一步体现了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进入21世纪,在自然资源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瓶颈时,资源税的地位显得日益突出,它对资源开采利用的外部性调控作用也更受关注。
Patrik Sderholm(2006)通过对矿石原产品征税的经济效应和环境效应进行分析,得出征资源税的三个基本目的:1、增加国家财政收入;2、收入再分配;3、通过对资源征税,达到遏制资源浪费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往往只关注前两个目的,很少从环境角度设计税制。通过分析瑞典(对产成品征税复合税)和丹麦(对矿产原料征资源税)两国从1984年到2001年间的相关征税和资源消费数据,得出对矿产原料征税所起到的环境效应更明显。
Freebairn John(2000)指出联邦会议于1999年通过的税制改革对自然资源的影响重大,尤其是对采矿业和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产业的税制改革。Dixon and Rimmer(1999),Murphy(1999)and Johnson,Freebairn and Scutella(1999)等通过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得出,以上改革会调整资源行业的税制结构,进而带来本国货币升值等经济效应。Jack Mintz(2001)以渥太华现行资源税征收制度为例,指出资源税的征收应分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适用不同税率,且征收资源税应以资源价格为基础实行从价计征,并与资源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挂钩,资源费用可在税前扣除,以减少税收的扭曲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