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土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对策

2012-01-27 10:45傅国伟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100084
中国环境科学 2012年2期
关键词:水体重金属污染物

傅国伟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084)

中国水土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对策

傅国伟*(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084)

目前我国水土重金属污染的形势严重.现行执法的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体现了对持久蓄积性污染物实行封闭零排放的原则精神.但目前从水质的监测评价到污染物的削减控制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背离和混淆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的问题.为扭转当前我国水土重金属严重污染,首要的应从端正环境保护系统的技术路线开始,并阐述了其技术要点;同时还提出对5种重点重金属实施独立的环境保护立法,才能保证源头严控超量排放技术路线的实施.

水土重金属严重污染;技术路线;源头控制;环境保护专项司法

目前,我国水土的重金属污染非常严重.2006年前,环境保护部曾对30万hm2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中的重金属抽测了3.6万hm2,重金属超标率达12.1%;湖南省1998年全省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巳达2.8万hm2,占全省总面积的1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 40%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其中10%为重污染;西江流域的重金属污染巳达60%~70%.目前污染的程度正在加剧,如深圳市2010年土壤汞的浓度有37%的采样点超过土壤背景值,6%的样品点处于中度以上污染水平[1];南京市2007年土壤巳受到铅、汞、镉污染,其中汞污染比较严重[2];黄浦江中上游地区2010年农用土含镉、汞、砷、铬、铅量分别超过土壤背景值的60%、68%、19%、67%、45%[3].

国家环境保护部统计,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万t,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由农作物污染进入人体引发了多种疾病.污染的重金属中以镉和砷的比例最多,约均占40%,南方较密集[4].

《2009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表明:我国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为146980km2,比上年增加 7.3%.严重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渤海湾、辽东湾、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也包括一些湖泊)[5-12].对海域(如珠江口近岸、深圳湾、渤海湾、辽东湾等)的沉积物和底栖生物样品中重点重金属进行的调查测定和生态危害或风险指数评价(以工业化前沉积物的最高背景值为标准),表明生态风险在升高,近岸水产品质受影响,如辽东湾沉积物中的铅、镉、银和汞巳达到了中度富集.73.7%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5].

从我国末端海域和湖泊水质的污染及其沉积物底栖生物中重金属风险指数的升高(包括土壤农作物重金属含量的增高)可以证明陆域源头超量排放了大量的重金属.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作为首项十二五规划.2011年10月20日国务院又给各省市人民政府、部委和各直属机构专门发布了《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13],强调要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积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十分重要和适时的.

1 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1.1 中国现行的重金属排放标准

1996年颁布的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4].该标准明确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2类: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者,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有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并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一类污染物可简称为8种重点重金属或称“汞、镉、铬、砷、铅、镍、铍、银”8种重金属加苯并[a]芘和a、b放射性,是目前我国严重面临的重金属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定额必须符合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从性质上,第一类污染物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持久蓄积并对人体具有致癌性;而第二类污染物则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降解,因此后者可以利用环境的部分稀释自净能力来达到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

从排放原则上,第一类污染物应采取封闭零排放的基本原则,不允许稀释扩散、不允许与其它废水相混,而只允许在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排出水量是很小的)取样,不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允许排出的第一类污染物总量是很低的;同时,还必须对其相应的尾矿、废渣、污泥作为危险固体废弃物进行封闭性处置和监管;因此相对大水体而言它本质属于零排放的性质,或者说它是一种十分严格、又十分微量排出的总量控制.第二类污染物(属量大面广的一类)则可以按照受纳水体功能类别的控制断面水质标准要求,实施入河排放口污染物稀释、扩散、降解的总量控制.

1.2 背离和混淆2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表现

(1)我国巳探明的矿产储量中 80%属共生伴生矿,而 75%的矿产综合利用率又不到 2.5%,最关键的问题是许多矿渣违反规定,裸露堆放而不设尾矿库或不排场,致使有毒重金属伴随雨水逐渐融出而扩散[15-16].

(2)将重点重金属与第二类污染物混为一起,笼统列为总量控制,均以水体功能达标与否来规划管理.

(3)开展以常规污染物为目标的流域和区域规划管理时,对重点重金属置之不顾,以偏代全、轻重不分.

(4)对江河湖海作水质评价或水生物评价时,只按水体功能类别的水质标准评价,不明白对重点重金属必须以水环境背景值(历史上的原始水质)作为标准评价,否则将大大放宽其排放总量.

(5)对排放重点重金属企业作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管时,只管排水口的达标与否而不按封闭零排的基本原则,实施危险废渣、废气的监管.不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监测,而在企业总排水口取样监测,或者在入河排污口取样监测或自动监测站监测.

2 对重点重金属源头实施监控的建议

2.1 成立专门的政府主管部门对矿业实行监督

矿产不合理的开采是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最根本原因.管住了开矿,就管住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最大问题.只有掐紧了准入、统一了管理、明确了监督,才能堵住矿产资源的滥挖、滥采,才能遏制住水土重金属污染.

2.2 区分二类污染物的达标控制

对第一类污染物实施:严格的企业车间排出口的浓度达标控制;对第二类污染物实施:水体功能水质达标的总量控制.

2.3 加强排放重点重金属企业的监管

特别是已列为环境保护部重点控制的区域、行业及其约4000家企业,严格执行车间排口设置取样监测点并取水样监测,凡超标者实施清洁生产审计,不合格者作关停并转处理.不应该在企业总排水口或在企业污水处理厂排水口取样监测,更不应该在入河排污口取样监测或其相应的自动监测站监测.

同时,还应当就企业排出的危险废弃物(即含重点重金属的固体、污泥及大气中的颗粒物)按标准进行监管.

2.4 对江河湖海水质进行全面综合的监测评价

必须区分 2类污染物作不同内容和方法的评价,以推动水污染控制的科学规划与管理,明确其来源,追溯哪些企业车间内部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和就地治理.水体水质评价的标准不是该水体指定功能对应的水质标准,而应当是该水体的环境背景值(即未污染前的历史原始浓度),超过环境背景值的水质浓度属重点重金属水污染,其超过的重点重金属量即相当于应控制的削减量,应切实优先纳入规划管理之中.

对水中非重点重金属(即第二类污染物)水质评价的标准是该水体指定功能对应的水质标准,评价信息可用作判别是否超过功能要求,需要的削减率,及是否需要进行区域性可降解污染物的联合治理.

2.5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据报导现有国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约 1587家)出水有 47%超标[17].应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口设置重点重金属取样监测点,凡巳混有重点重金属并排出相当总量的污水处理厂,应追溯相关排污源的达标控制或在处理厂进行专门的分离浓缩回收处理.

2.6 确定海域重金属污染与陆域分布源的关系

研究表明[5-12], 目前我国海域(如珠江口近岸、深圳湾、渤海湾、辽东湾等)及太湖、滇池等生态风险升高,近岸水产品质受影响,各海域重点重金属的分布基本都是由口门内向口门外递减,说明均来自陆域.目前尚待将海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与陆域分布源的关系定量化,以便建立起能有效用于监控的系统化信息.

按上述基本路线建立起来的源头监控重点重金属排放管理系统将能有效遏制我国再继续大幅度超量排放的现状,防止污染的加重和扩大.同时,还应对已污染的水体底泥和土壤进行较长期的整治和恢复.

3 对5种重点重金属实施独立的环境保护司法立法,以保证源头严控超量排放技术路线实施的建议

3.1 必须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2011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环境保护部牵头制订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提出2015年中国将对汞、铬、镉、铅和砷5种重金属建立起完善的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但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此并不乐观,他们认为政府在前端开始重视,但后端到法院的实际立案还是太远[18].

环境保护部门虽具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和整治环境的执行权(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经济处罚和关停企业等),但终究只有行政权力,无刑事处罚之权.对危害环境健康立案涉及司法问题,跨着二个平行领域,而地方保护主义因追求GDP和权力维稳,企业与地方政府就环境保护问题暗箱操作,各地法院在行政干预下拒绝立案屡见不鲜.

立案难是第一道关卡.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一切实质性工作都无法展开.要根治,必须期待司法独立,法院不受干扰就没有不立案的理由[23-25].

3.2 还须解决监管难的问题

重点重金属的达标监管既是十分重要又是十分困难的.就其基本点不许稀释、扩散而言,就很容易被蒙骗和钻空子的.国际上都普遍存在着企业要偷排污染物的倾向.

目前中国偷用清水稀释重金属废水、偷倒危险废物与污泥,监管者是很难及时发现的,乡镇环境保护监管近乎空白,交钱排污并非个例,严重污染企业从城内被赶跑却又在乡镇被引进,即使监管者在水中调查出重金属超量及原由,在强有力的问责机制尚缺位的情况下,监管实在是很难的.

3.3 建议对5种重点重金属的违法行为,试行司法部门独立刑事追责制度的改革

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环境保护的头等大事,防治又是十分艰巨复杂,可见,仅仅靠环境保护部门民事的监管和赔偿、制裁,来实现源头超量排放的削减,其力度是不够的,需要由刑法加以配合,才能保证环境保护监管措施的有效施行.这种局部污染物动用独立刑法的保证作用,既是扭转监管重点重金属超量排放得不到保证和恰如其分的需要,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独立的需要.

建议对 5种重点重金属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开矿肆意不设尾矿厍;偷用清水稀释重金属废水;偷倒危险废物与污泥等),试行司法部门独立刑事追责制度的改革,以此为迄机在环境保护上更全面的建立起行政与司法两个系统之间相互促进和有效的配合.

4 结语

重金属防治中,防要大于治和先于治,当前最紧迫的是从源头控制污染源的继续超量排放,而监控源头必需端正技术路线:首先成立专门的政府主管部门对矿业实行严格监督,保证开采冶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区分2类性质不同的污染物及其控制排放原则、方法和标准.第一类污染物应基于封闭零排放的基本原则,不允许稀释扩散、不允许与其它废水相混,而只允许在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排出水量和总产量是很小的)取样,不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同时,还应就企业排出的危险废弃物(即含重点重金属的固体、污泥及大气中的颗粒物)按标准进行监管.对江河湖海水中第一类污染物作水质评价时,不该采用水体指定功能对应的水质标准,而应当是该水体的环境背景值(即未污染前的‘历史’原始浓度);其超过的重点重金属量即相当于应控制的削减量,此量应追溯到排污源头,并将调研评价的结果优先纳入各种流域和区域的水污染控制规划管理之中.凡巳混有重金属并排出相当总量的污水处理厂,应追溯相关排污源的达标控制或在厂内进行专门的分离浓缩回收处理.加快海域重金属污染与陆域分布源关系的调研,建立起系统有效的监控信息.

还建议对5种重点重金属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开矿肆意不设尾矿厍;偷用清水稀释重金属废水;偷倒危险废物与污泥等),试行司法部门独立刑事追责制度的改革.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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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ermeasures for water and soil heavy metal pollution in China.

FU Guo-wei*(School of Environ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China Environmental Science, 2012,32(2):373~376

The water and soil heavy metal pollution is very serious in China. The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is the legal basis for water environment management reflecting the principle of zero discharge for the persistent accumulative pollutants. But from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to pollutant cut, there exists a series of problems of violation and confusion of the discharge standards and control requests for the two types of pollutants in the standard. To control the water and soil heavy metal pollution, the technical route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ystem should be corrected and the technical details were given in this paper. It also put forward that the independent laws should be enacted perceptively for the 5 key heavy metals to ensur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echnical route of source control of excessive discharge.

serious water and soil heavy metal pollution;technical route;source control;special environmental judicature

2011-06-02

* 责任作者, 教授, fugw@tsinghua.edu.cn

X52,X53

A

1000-6923(2012)02-0373-04

傅国伟(1933-),男,上海市人,教授,主要从事环境系统工程学及水污染控制系统规划的研究.发表论文11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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