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虚拟空间交易中的维权困境

2012-01-27 12:55
中国科技信息 2012年16期
关键词:虚拟空间网购维权

任 洋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09级

简析虚拟空间交易中的维权困境

任 洋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09级

网络的便捷带动了虚拟空间交易愈发频繁,本文分析了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交易存在的现实问题和潜在的隐患,进而分析各参与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所面临的维权困境,引出对完善纠纷解决机制重要性的探讨。

虚拟空间交易;消费者维权;纠纷解决机制

7月28 日凌晨,当当网推出一款售价为1元的阿迪达斯运动鞋,许多客户对订单进行了确认并支付了货款。然而在等待网站配送货物时,却接到了当当网单方面撤销订单的通知。8月9日当当网再次爆出“错价门”。面对混乱的网购市场,消费者大多面临维权困境。

1.虚拟空间交易频现弊端

1.1 虚假广告泛滥消费欺诈现象明显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发布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以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端额目的,比如虚报价格、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做出虚假的服务承诺等。网络欺诈是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产品或服务信息骗取消费者消费的行为。由于虚拟空间具有的隐蔽性、快速性的特点,经营者常常借助这种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 虚拟空间支付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虚拟空间交易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支付方式,而是可以采取网上支付或是货到付款等形式进行结算。在实际交易中,消费者很有可能会遇到人财两空的情况。其个人信息又极易被不法分子盗取,引发更大的财产损失。因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支付环节中面临着极大的困难。

1.3 虚拟空间异地交付维权难度加大

由于虚拟交易的特殊性质,消费者无法获得经营者真实和确切的信息。大多数情况下,不法经营者都身处异地,出现纠纷后,消费者无论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会面临瓶颈,那就是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人所在地、侵权事实发生地、受害人所在地等,因此加大了行使起诉权的难度,而执法部门也很难进行跨区域执法。异地维权不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取证,而且效果还不理想。

1.4 权利救济渠道有限亟待改进完善

纠纷发生后,大多数消费者会采取哪些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呢?据不完全统计,在遇到网络欺诈事件时,大多数的消费者想要维权但不知道找哪个部门,申诉无门。由于网购标的额数量有限,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往往是得不偿失。对小额争议问题,目前实行的是行业协会接管投诉,然则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并未得到保障。

2.消费者权益缺乏足够的保障

2.1 公平交易权有限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虚拟空间交易中,为简化程序,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经营者常常利用格式合同的方式来逃避责任。格式合同系经营者预先设定的合同条款,仅仅包含经营者单方的意思表示,由于其条款完全由商家制定,经营者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事先拟定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难免会存在一些违反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而且,还易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引发对合同效力和适用范围等问题的争议。

2.2 虚拟交易引发交易安全权维系艰难

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有先付款后发货、货到付款等。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到商品且无法追回货款。虽然支付宝的出现大大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发展,但由于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不健全,不法分子盗取用户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由于支付系统的不完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消费者无意泄露的个人资料,容易被欺诈、盗窃或被第三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进而作为线索,可能危及消费者的个人安全。

2.3 虚拟交易容易导致对隐私权的侵犯

在虚拟空间购物时,消费者为了取得交易平台的使用资格,往往需要提供个人的真实信息,如个人姓名、电话、邮箱、家庭住址等。虽然很多网站都宣称会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但在实际过程中,有一些网站并没有做到当初的承诺,他们往往会为了扩大销售额或是占据市场,利用手中收集到的客户个人资料,建立信息数据库,更有甚者会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此种做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2.4 消费者的退换货及求偿权难以实现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上经营者很多没有实际经营地址。发生交易纠纷后,消费者难以避免地会遭遇投诉无门的窘境。另一方面,网上购物中的经营者一般很少提供有关商品购物的凭证或发票,如果发生了纠纷,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或理赔。对于符合退货条件的商品,经营者也会在其格式合同条款内进行规避。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加大了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难度。

3.纠纷解决机制欠缺,急需完善

3.1 责任主体确认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在传统的交易环境下,店铺的营业执照标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其他信息,而在虚拟空间交易当中,经营者的企业或个人信息很难在网上看到,交易对象并不是一目了然。一旦发生权利纠纷,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网络交易主体不仅是交易双方,还包括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物流商等,且交易环节多。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害后,各个环节之间往往是相互推诿,加大了对侵权责任方的认定难度。即使能够确认经营者的信息,由于网购具有的跨区域的特性,超越管辖范围以及法律的适用也都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3.2 司法管辖认定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虚拟的网络空间和经营者的虚拟资料使得很难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在发生纠纷时,就很难认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如果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要先行预付案件受理费,包括其他相关开支,胜诉的几率也无法保障,采用诉讼的方式有时反而会得不偿失。

3.3 证据调取举证难

虚拟空间交易中,经营者的信息难以确认,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其基本情况无从掌握。身处异地的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困难。网上交易行为并不存在签订书面合同的过程,对标的物的性质、数量、质量、价款、违约责任、赔偿方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都没有明确的约定,加之多数的交易都不会附随开具发票或相关凭证,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旦发生纠纷,重要的证据无从获取。即使可以获得一些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其真实性如何确定,能否认定为原件等问题还亟需探讨解决。

3.4 法规和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性的法律法规对虚拟空间交易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也只是出台了地方性政策法规对网络购物加以规范,然而这种地方性的政策规范具有严重的地域性限制和其他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加之,我国对网络欺诈现象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并没有达到立法预期,也未能普及到日常的网络交易中,电子证据获取的代价较大。此外,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条块分割严重。

4.结语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与网络购物有关的纠纷与日俱增,网络购物的弊端日益显现。为了构建公平、有序、健康、合理的网购市场,我们必须从国家、消费者、经营者等多方面、多角度对现行的网购市场进行必要的规制,以更好的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彻底改变网络购物“消协没权管、工商无权罚、法院诉讼难”的局面。

[1]引自“网购报价频爆乌龙 取消订单引发消费者集体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http://dcq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60,中国商报

[2]刘少平.浅谈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6(5):35~37

10.3969/j.issn.1001-8972.2012.1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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