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创锋
浅谈民诉法修改对仲裁制度的若干影响
姚创锋*
仲裁、诉讼是两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各自独特性而交相并存,又因定纷止争的共性而相互补充,这两种机制本应在立法上受到区别化的同等对待,但是在现行的体制之下,仲裁的存在过度附着于民诉法,其发展也不得不寄希望于民诉法的修改。1995年施行的《仲裁法》及200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对仲裁制度的大体架构进行了规定与完善,但是囿于现行民诉法对仲裁部分的规定过于简单,该制度一直未能跳出民诉法的框架实现实质性突破。在我国加入WTO十年之后,本应大放异彩的仲裁之路却越走越窄,伴随仲裁制度独立性缺失的同时,与诉讼各行其道的独特优势也明显削弱。现在国家决定对民诉法进行全方位修改,本文正是借此良机,希望通过评析民诉法修改对仲裁的影响以及提出修改后完善相应制度的建议等方面,给立法者及仲裁同行提供一些新思路。
民诉法修改 仲裁 影响
(一)基本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