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课题组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的研究
文◎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课题组*
检察档案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声像、实物等形式储存下来的历史记录。在检察工作的传承、创新和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对检察档案工作的规范和创新,是新时期检察工作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加以重视。
(一)档案收集工作存在的问题
档案收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可依据的法规文件对归档范围的规定相对抽象,实践中的一些例外情形不能涵盖,致使实际工作中对归档范围的理解不一。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诉讼档案的最新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国全国检察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用列举式明确规定了检察诉讼档案的归档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诉讼档案的最新规定》在第9.33条对诉讼档案做了详细的分类,第9.3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归档的范围,第9.34条紧接着则规定了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然而,出于普适性和稳定性的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几份档案文件规范对非诉讼类检察文件和材料的归档范围则较少涉及。这就使市级、基层检察院在非诉讼类档案的归档范围上存在困惑,会对日常检察工作中产生的大量会议材料、日常事务材料中,哪些是应归档的,哪些是不需要归档的情形理解不一,无所适从,很难做到“不遗不漏,不繁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