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继好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这一界定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党和国家机关都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与人民检察院实际工作不符,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事的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所占工作的比例非常低,因而在总体上应将其界定为国家的公诉机关;还有人认为,除了公诉职能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指诉讼监督,而不是一般监督,因此应当将其界定为国家的公诉机关与司法监督机关。上述种种争议实质上都涉及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如何看待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性质。
从构词上来看,“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都是偏正词组,“监督”是中心词,“法律”和诉讼”是修饰词,起限定作用。因此要理解“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首先要弄清“监督”的含义。
所谓“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即对某个主体所为的活动进行检视,发现问题督促纠正,以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督”与“检察”同义,将“法律监督权”称为“检察权”并无意义上的减损。修饰词“法律”和“诉讼”,它们是对“监督”这个行为的对象进行限定的。当然,作为纸面的“法律”无须监督,也无从监督,所监督的应当是法律活动,即相关主体所进行的法律活动,如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以及公民的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