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新 丁 燕
(一)实务层面的检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假借破产欺诈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在原《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期间。这种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破产程序中缺少必要、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新制定的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置的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等制度,虽可以起到预防和规制债务人欺诈行为的效用,但其有效运行也需要依赖于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披露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这些制度的立法目的往往难以顺利实现。故在新制定的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欺诈逃债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例仍时有发生。因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而发生的欺诈行为不仅存在于破产清算案件中,在重整案件中也同样存在,而且由于重整中对债权人的各种清偿率均是模拟计算产生,其可能发生欺诈的概率由于信息产生的模拟性与披露制度的不健全而被高度放大。自2007年6月1日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至2010年5月31日,全国共有142家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包括上市公司26家,非上市公司116家。1在上市公司的重整中,目前尚未出现因重整程序失败导致破产清算的案例。但是,在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的背后,因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使债权人各种权利尤其是受偿权受到侵害的社会舆论反映却不断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债权人对重整和清算程序中的债权清偿率等无法正确评价,自然也难以有效、准确地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