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个案适用
——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2-01-28 03:12宋君华刘明一
中国检察官 2012年20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罚检察机关

文◎宋君华 刘明一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个案适用
——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文◎宋君华*刘明一*

[基本案情]甲某于2011年7月13日,利用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电脑黑客软件,远程控制被害人通讯店内的手机话费充值系统,并盗取该充值系统的登陆帐号和密码,后进入该系统往自己及朋友的游戏账号中充值1580元。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甲某系1995年5月26日出生,其用来作案的软件是在网络上偶然发现的,窃取的款项都用来开通网络游戏的虚拟服务。甲父证明其性格老实,平时对其管教较严,除了沉迷于网络,无其他不良嗜好。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甲某将赃款退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源于网络上传,犯罪所得用于虚拟物品,而其父的证言更体现了导致其犯罪的原因是沉迷网络。如今科技的进步不仅拓宽了青少年的视野,也如一把双刃剑般给他们带来了不少不良影响。未成年案件有其特殊性,所以在注重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同时,还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原则,重点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后的健康成长。该案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甲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第287条,已构成盗窃罪,但甲某盗窃数额仅1580元,且系未成年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未成年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依据现行 《刑事诉讼法》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有关未成年案件的专门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是未成年案件和成年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共同依据,但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而言,既要是犯罪情节轻微,又要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无疑是限制了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致使在司法实务中,办理未成年案件无法完全做到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体及案件的特殊性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就意味着诉讼程序已终止,造成后续监管和教育空白,不能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案件办理原则。

二、新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起诉便宜主义、恢复性司法和谦抑主义的慎刑思想,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具体到本案的处理,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检察机关对甲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关于犯罪嫌疑人甲的诉讼程序就宣告完结,甲不再适用刑罚处罚,检察机关也不再针对甲进行任何诉讼活动。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检察机关对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后,甲是否会被判处适用一定刑罚还不确定,检察机关也还需要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比如根据甲的具体情况设定一定长短的考验期,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甲进行监督考察等,当甲满足法律规定的考验期满的条件或效果时,检察机关才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时甲才被最终确定不再适用刑罚,否则,当甲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就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从而提起公诉。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我国确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设立一定的考察期,通过考察期内对其特定的监督考察,期满符合条件的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非刑罚化的缓冲处理方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种刑罚处罚文明的体现,同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能更好地注重未成年犯罪嫌疑的个体,从未成年案件的主体出发。特别是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运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办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一方面通过考验期的设置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不起诉决定可以使其免于犯罪前科,恢复正常的学习及成长生活。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要明确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保留其刑罚权的前提下,有条件的放弃处罚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运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明确规定,其适用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未成年人的行为涉嫌的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符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各条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明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必须是已经构成犯罪。

第二,符合起诉的条件,具有悔罪表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应当已经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悔罪表现,应当主要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之后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悔罪的标准应当是符合一般人的价值判断。

第三,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这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除了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时需要参酌侦查机关移交起诉的意见外,还应当征询侦查机关的意见。考察被害人所持的态度,听取被害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同时有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在补偿方面达成一致等。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为了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得到切实有效履行,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后设置一定的时间约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当考验期满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设立考验期是为了监督考察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在非监禁的环境中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考验期的时间为从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算,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在此期间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和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考察,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自己的情况,接受相关的矫治和教育,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后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另外在考验期间,检察机关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实施新的犯罪、需要追诉的其他旧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措施

立法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考察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工作的具体内容,只是笼统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结合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实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下帮教措施:

一是依托未成年案件专案专办的组织,针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制作工作计划,定期进行帮教考察。要从个案出发,多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社会信息,帮助他们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

二是检察机关要同公安机关、妇联、共青团委、相关社会团体等设立未成年人帮教专门组织共同帮教,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再次犯罪。

三是配合家长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共同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在不打扰其日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对其监督考察,对外地或没有上学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督促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所在的社区进行帮教。

四是联合专业的心理矫正人员,关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想法,从心理上进行疏导,消除他们的心里障碍,使他们树立正确的观念,促使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和救济

对于检察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而且也有可能损害到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因此要建立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的公权力的机制,相应的也要赋予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一定的救济手段。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与救济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因此对被害人来说,直接的救济手段就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依照法律,一旦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公诉。

二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规定了前置程序,就是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可能侵害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有要求或其他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并依此作为考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因素之一。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侦查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在决定作出之前侦查机关应当提出自己的意见,检察机关也必须听取。在决定作出之后侦查机关认为决定不当的,可以要求复议,检察机关必须给侦查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果侦查机关认为复议决定不当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侦查机关提起复核。

四是检察院内部要加强监督,首先应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规范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其次要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监督,下级检察机关应当将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检察机关要对备案进行审查。

四、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思考

(一)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涉嫌的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符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各条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该适用条件规定的范围过窄。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既符合法定刑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又符合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涉及的罪名数量仅有两个。从宣告刑来看,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减免刑情节,要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宣告刑为1年以下,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此年龄段的未成人只对8种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中只有在未成年人涉嫌贩卖少量毒品时才符合。要使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宣告刑为1年以下,根据在现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中,未成年人可能构成的罪名数量较少,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罪名都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较少触及,并非未成年犯罪高发区。

以本案为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甲触犯的是《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依据本案案情甲适用的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假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甲想达到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甲要达到宣告刑为一年以下,根据本案案情和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的规定,在没有其他减免刑情节之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甲所触犯罪的基准刑应当在1年1个月到2年之间,这样的假设推理与现行刑法的规定显然不符。所以即使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本案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甲以及其他类似的应当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无法满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要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首先就是应该扩宽适用条件,规定为未成年人的行为涉嫌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因为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通常把3年有期徒刑来划分重罪与轻罪,对于轻罪实行附条件不起诉,是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同时,将3年有期徒刑以下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也比较协调。例如,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诉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等,均体现了刑事法律对刑期3年以下的犯罪较为宽和的处理原则。[1]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描述过于笼统,当然悔罪表现是属于比较抽象性的概念,立法也不可能设定出一个准确的标准,即使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找到参考的具体细则。但是新诉讼法中规定有悔罪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更多的是侧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这样的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使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得要求显得过于简单,可能会出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到不被起诉而有意识的做出一些行为或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对其是否真心悔过进行准确的判断,这样就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了可能。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应当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往的表现;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的表现;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时,可结合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征等各种社会背景,从而为评判其在考验期悔罪表现的是否真实、自愿提供参考。除此之外,在进行考察时还可以综合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具体包括如预谋还是临时起意、是累犯还是初犯、是主犯还是从犯、其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是否突破大多数人对一般未成年犯的预期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并真诚悔过,是否自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履行了赔偿、补偿等义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良好的帮教条件也可以作为调查评估的考察因素。

(二)关于健全配套工作机制的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应遵守的四项义务,但是笼统的规定造成在检察工作中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充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后,应当注重对其帮教、挽救工作。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循监督考察机关的规定,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新刑事诉讼法中又缺乏具体的相关规定,因此检察机关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帮教必须健全配套工作机制。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细则做出明确规定之外,检察机关应当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办案制度和流程,从而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是配备专业化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或者在侦监、公诉科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案件专案专人专办。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人员不仅要专业素质高,还应当熟知未成年案件特点、具备的一定的心理学、教育学知识,在保证依法办案的同时,做好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二是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听证程序。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举行专门的听证程序,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校方代表等发表各自意见,即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了教育,也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使各方都充分了解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同时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三是撤销适用不起诉案件比例的规定。为了避免裁量权的滥用、从而放纵犯罪,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适用比例作出了限制。甚至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将不起诉率的高低作为考核起诉工作一项重要指标,人为地降低不起诉的使用率,实质上,这反而是对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因此,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只要检察机关严格遵照法定要求适用,不论对多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都是必要的。[2]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切实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体现,检察机关要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契机,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机制。

注释:

[1]赵秉志,王鹏祥:《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载于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5期。

[2]习文昭:《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法律问题》,来源于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id/587030.s html,2012年9月29日访问。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4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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