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道英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陈道英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备案审查上,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备案并行主动审查的做法;《立法法》制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审查上转而采取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的做法。从实践来看,无论哪种做法均收效甚微。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应建立以重新构建的被动审查制度为主、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主导的法规清理和立法评估等制度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各机关互相协作的法规审查体系。
备案审查;被动审查;法规清理;立法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与效力判断方面,尽管“备案”与“审查”1经常被人们相提并论,然而审查却并非备案的必然后续程序。关于备案的含义,有学者指出为“备查,即备份在案,以供查考”,并认为备案与“登记”的性质相同;2已故的蔡定剑教授也认为,所谓备案,就是登记、统计、存档,使法规备之可查,并强调指出,备案的法律意义并不包括对法规必须作出审查。3而“审查”则是对法规等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合宪、合法,甚至是否“恰当”进行检验,并对违宪、违法、不恰当的被审查对象予以变更或撤销。由于对主体权限的要求截然不同,备案与审查是两种不存在必然联系的、独立的程序。只是由于我国实践中存在着将审查作为备案后续程序的做法,才出现了“备案审查制度”这一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