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国际通行做法的实验室认可,越来越多地被国内众多实验室所接受。然而,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时专家不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一律只对现行有效标准给予认可,似乎已经成为业内一个约定俗成的惯例。对于现行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的情形,对现行有效标准给予认可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一旦现行标准制定为强制性,其被代替标准即宣布作废,该标准就不能作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予以通过。而如果现行有效标准为推荐性,被代替标准是否可以通过认可,则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实上,对于某些被代替标准的认可,在检验市场上是有需求的,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我国目前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有些标准为全文强制,有些标准为条文强制,但大部分标准为全文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对现行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的情形,执行哪个标准是由企业说了算的。生产企业可以执行该现行有效标准,也可执行被代替的旧标准。如果企业执行的是旧标准,就产生了要求质检机构对其生产的产品用旧标准进行检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