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尉
民间慈善组织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文件中多被称为“社会救济福利团体”①伍云甫:《关于旧有社会救济福利团体的团结改造问题》(1951年5月3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96-2-13。。而在民国时期,则被界定为专门为济贫、救灾、养老、恤孤及其他以救济事业为目的的团体②徐百齐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1册,商务印书馆(上海),1937年,第889—890页。。传统的地方善堂、善会、恤孤所、养老院,以及民国以来出现的新式、专业化的慈善组织,如华洋义赈会、中华慈幼协会,及抗战胜利后成立的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联合国国际儿童急救基金会等,都属于慈善组织的范畴。民国时期,作为一种非营利的社会公益组织,慈善组织凭借其独特的社会救助功能,在动荡不安的社会转型中发挥了重要的“稳定器”作用。
新中国的建立使中国迅速地步入了国家和社会的重建之路。众所周知,这条重建之路是伴随着全方位的社会改造而展开的。按照官方政策的发展变化,可以将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民间慈善组织的改造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新政权建立开始,到1950年4月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成立之前,是对民间慈善组织的“不承认、不取缔”阶段;第二阶段从1950年4月至12月底,是对民间慈善组织团结改造时期;第三阶段从1950年12月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报告》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宣布胜利完成,是对民间慈善组织进行改造整合的高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