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正益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 100035)
矿业权价款只是国家出资勘查资本权益的回报
——对矿业权价款制度扩大化的思考及建议
■ 文正益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 100035)
我国的矿业权价款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的,其本质是国家出资勘查资本权益的回报。近年来,矿业权价款制度的法定内涵已被全面突破,且愈演愈烈。矿业权价款制度扩大化,不仅直接干扰了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为基本功能的资源补偿费制度的实施,而且已成为急功近利的饮鸩止渴之举,“以矿生财”的托词,实际上也是矿业权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之一。矿业权价款制度扩大化其深层次原因是理论混淆和认识误区,亟待进行理性思考并予以整顿规范。
矿业权;价款;资本权益;扩大化;对策;建议
我国矿业权(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价款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维护国家作为勘查投资者的权益而建立的。近年来,由于对矿业权价款的理论混淆与认识模糊,不仅直接导致了矿业权价款评估的混乱和收取的严重扩大化;而且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冲击和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对于矿业权价款制度扩大化的问题,亟待引起理性思考并提出相应对策。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1986年3月制定的《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