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浩,赵曾行
(广东海洋大学 法学院,广东 湛江 524025)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60多条修改意见与检察机关有关,业内称之为“检察机关的一次扩权”。4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作出重大突破,从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等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民事检察扩权成为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上种种行动表明立法者倾向于拓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扩权也由此成为界内广泛关注的焦点。尽管不少人对此总体上持批评态度,但如果依照现行《宪法》的文本,检察机关的权力应该更大。《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既包括一般监督,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也包括司法监督,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因而近年来不少学者提议有限度地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尽管不乏担忧者,但支持者亦众,由于现行立法的粗疏,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受困于监督手段之软,单靠一己之力不打折扣地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实存在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多地省级人大早已陆续启动了地方性立法,通过出台决议、决定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撑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就表示,“检察监督制度获得强力推进的基本依据,显然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的监督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