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 100084)■文
2011年,《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已进入了实质阶段,虽然学界对于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机存有异议①在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不少人认为,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机并未成熟,修改时机未到。这种认识并不是说《民事诉讼法》没有必要修改,而是认为现在不具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环境。主要判断是现在司法理念、司法政策与实现民事诉讼法有一定冲突,甚至较大的冲突,在导向不利于民事诉讼法应有价值的反映,反而可能因为在此理念和政策导向下使得修改进一步扭曲民事诉讼法本身所反映的规律。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其中司法导向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强化调解的司法导向影响了民事裁判的功能,从而影响了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得《民事诉讼法》没有能够严格实施,民事诉讼程序的虚无化相当严重,在此情境下《民事诉讼法》修改就没有多大意义了。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许主要意义在于政治层面,即回应社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诉求,作为一种政治诉求而言,民众的诉求并不是具体地针对制度的修正,更多地反映了对民事诉讼及运行的宏观层面的不满,对司法现状的不满。从目前提出的修改草案的文本来看,《民事诉讼法》中许多基于民事诉讼法理应当修改的地方并没有修改,比如,最高法院对普通民事案件的初审权、法院的职权再审、再审事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