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雪娜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论诉讼欺诈的刑法规制
秦雪娜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24条为契机,刑法领域对于诉讼诈骗的研究范围应当有所扩展,即应包括骗取仲裁裁决的行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模式以及非财产纠纷的虚假诉讼。诉讼诈骗并不符合三角诈骗的特征,将其认定为三角诈骗形式的诈骗类犯罪,存在诸多弊端;将诉讼诈骗以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处理,则会导致处罚漏洞;对于诉讼诈骗、仲裁诈骗这类司法诈骗行为,应在“妨害司法罪”一节增设新的罪名即“骗取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罪”进行规制;该罪为结果犯,且应有情节的限制。
诉讼诈骗;民诉法修正案;仲裁诈骗;三角诈骗
关于诉讼诈骗的范围,以往的划定过于狭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限于民事诉讼中;其二,按照民事原告为行为人、被告为被害人的单一模式展开;其三,只针对财产纠纷。1然而,首先,该观点遗漏了恶意利用仲裁裁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在理论研究上有失片面。其次,该观点对于诉讼诈骗的模式在设定上也过于僵硬,忽视了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正案)中提及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利用诉讼、仲裁等方式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