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 皑*
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作用
文◎马 皑*
编者按:“心理学发展至今已成为一门理论体系完整、被社会普遍认识接受并广泛应用的学科。然而检察工作中的心理学应用虽已开始被认识,但还未形成专题的、系统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检察工作中利用心理学知识,能够提高体察认知和分析判断能力,掌握心理调控、心理压制和心理突破等技巧,可以有效地提高侦查讯问、庭审对质、控申接访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干警心理调适和检察队伍的建设。”
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介入司法领域已经有了150多年的历史。在我们国家,运用心理学开展与司法活动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是从改革开放之后兴起的。时至今日,正如我们可以感受到的,心理学已经成为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指导和应用工具。心理学是研究人的行为及其精神过程的科学,心理现象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心理学研究心理现象,就是要揭示心理现象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用以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它是兼有自然科学性质和社会科学性质的中间科学。
心理学首先是一门专门研究人的学问,与其他同样以人为研究对象的如哲学、教育学、医学等学科相比较,心理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以人的行为及其精神过程等心理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我们知道,人的行为往往可以直接观察到,它是我们人类心理活动的外部过程,我们对其他人内心的了解也常常是通过外部可观察的行动去进行的揣测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