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卞建林
强化诉讼监督:刑诉法修改的浓墨重彩
文◎卞建林*
诉讼监督,特别是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要体现,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途径。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于2011 年12 月26 日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改善和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刑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进一步重视。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职权是由《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有同样的规定。据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职权,其重点就是诉讼监督,尤其是刑事诉讼监督。但是,作为调整刑事诉讼活动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权却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标志着我国追究惩罚犯罪的活动初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该法第3条和第5条确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工与相互关系。因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指导和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