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实践与思考

2012-01-28 08:16冯兴吾朱传林
中国检察官 2012年7期
关键词:委会议题检察

文◎冯兴吾 朱传林

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实践与思考

文◎冯兴吾*朱传林*

一、基本做法

第一,检察委员会提出了“三确定三细化”工作原则。

三确定:即确定检察委员会召开时间为每月25日,遇有特殊情况顺延;确定讨论议题的送发时间,即在检察委员会召开五日前(每月20日前),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将所要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材料从内网发给全体委员;确定科室提交议题时间,各科室应当在检委会办公室向委员送发讨论材料前3日前(每月17日前),将需要提交讨论的议题报检委会办公室审查。

三细化:即细化提交检委会讨论议题的文书(审议稿)制作;细化检委会委员的表决方式,采取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实行一事(案)一票制;细化决定的执行,检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的决定,向提交检委会讨论议题的部门送发执行通知书和执行情况反馈表,在执行完毕后,将反馈表和相关法律文书(文件)送检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加强调研,改进工作方法。为了增强检察委员会决策机构的作用,贯彻落实好《“十二五”检察发展规划纲要》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2011年10月份,检察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贯彻落实<“十二五”检察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拟定了《检委会议事时间安排表》,决定从12月份开始,每月讨论一个科室提交的专门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对各项检察工作的指导作用。

第三,专家咨询,提供决策依据。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高检院理论研究所等人才资源,针对拿不准,看不清的复杂疑难案件,事先将相关材料发给专家,请他们为案件“把脉”,提出咨询意见,为案件定性、处理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如,该院在办理一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时,专门向几位专家进行咨询,为案件最终处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二、几点思考

第一,设立机构配备人员,推进检委会工作开展。目前,多数基层院因人员不足等因素,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院办公室代做,严重制约了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对此,有条件的基层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并配备人员;设立研究室的,由于同时要承担调研、检委会及检察官协会等诸多工作任务,一定要配好人员,配足人员;没有条件成立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基层院,也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检察委员会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规范议题审查程序,提高检委办工作效率。一般情况下,检委会办公室对议题审查后,认为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报检察长决定。如果检委会办公室审查后,认为没有必要提交检委会讨论,该如何办?检察长认为不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检委会办公室应该向提请讨论的科室发一个什么文书?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对此,上级院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更加细化的操作性较强的办法,建立统一规范运行机制。

第三,聘请专家咨询委员,增强检委会议案质量。基层检察院对于聘请专家咨询委员工作普遍不够重视,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基层院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较少,即便在基层院检委会上解决不了,可以报请上级院讨论。其二,聘请专家咨询委员难。专家咨询委员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基层很难聘请到此类专家。对此,建议以市院为单位,统一聘请专家咨询委员,包括法律、经济、医学等类别的专家,共享多方面的人才资源,为检委会议案提供咨询。

第四,实行网上办公机制,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当前,基层院信息化设备已经配置,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已经基本掌握,检察委员会办公也应当实行网上运行机制。一是可以为检委会委员提供更多的时间精力阅读分析所要讨论的议题,提高议事效率。二是可以让检委会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去查阅相关资料,提高议事质量。

第五,推行工作考核机制,激发基层院检委会建设。基层检委会工作普遍开展的不够好,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对检委会没有实行考核制,工作没有压力,也就没有动力。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院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对此项工作实行考核制,引导基层院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为推动基层院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委员会这一决策机构的作用。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2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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