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诊所教育”与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改革

2012-01-28 21:33陈寒冰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性法学

陈寒冰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论“法律诊所教育”与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改革

陈寒冰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传统法律实践教学存在不足。通过引入“法律诊所教育”方法到法律实践教学过程中,能够给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方法、职业技能培养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带来创新;分析了我国目前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引进“法律诊所教育”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建议,为高等院校开展法学实践教育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法律诊所教育;实践性法律教学;教育改革

我国高等院校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在“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1],而当前法学教育建设性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调整、改革现行法学课程结构,构建实用型法学教学体系。近几年,从事法学教育的学者普遍认为,为了更好地进行教学改革,在考虑到法学这门学科的应用性特征基础上,引进新型法学教育模式。在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比重。

一、现行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的不足及分析

当前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都已经非常重视实践教学。其中主要的方式是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课程组织学生进行一些诸如真实法庭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实训、现场法律咨询等活动,在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中也都设立专业见习、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或者在课堂教学中大量地采用案例教学法。这些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以及对法律的分析和推理,但法学教育主要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弊端。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存在固有缺陷

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相比,模拟法庭增强了学生的参与性和主导性,增强了其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有助于促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教学。但模拟法庭有其明显的不足,就在于其固有的“模拟性”而非“真实性”。而且实践中,往往是由指导教师选择好案例,证据甚至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以及刑事案件控辩双方的辩论都是固定的,更多的时候像是在演话剧,学生对此兴趣逐渐下降。许多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活动带有公演性质,注重影响力,偏离了增加学生实践能力的初衷,学生更多的只是对具体审判程序的了解,实践中的辩论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等根本得不到锻炼。

(二)学生的法学实习效果不佳

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来说,学校一般安排法学专业毕业生到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实习,但事实上实习单位在缺少人手的情况下,一般都会分配他们从事一些送达、记录、装订卷宗等一些非专业性的工作。加上目前法学专业就业压力的增大,学生们忙着找工作,导致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实习态度不满,进而使实习指导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实习的目的。这也就意味着,传统法学实践教学中法学实习提供实践经验的作用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目前高校提供的法学实习都主要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工作繁重的法律部门,并且这些部门也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对实习学生的训练和监督。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实务部门虽然接纳了实习学生,但监督管理的职责往往都是带队实习的指导教师承担,实习的教育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案例教学法”存在局限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学中的案例分析讨论或者以案说法,为了让学生自己理解案件中所涵盖的法律及原理,主要是通过学生自己阅读案件,通过讨论并回答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但问题是,在案例教学中,所采用的案例都是已知的或虚构的案件,到最后,案件都有一个所谓的“标准答案”,学生关注更多的是老师讲评的“标准答案”,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难以得到培养和训练。也就是说,案例教学忽视了对于法律实践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事实,所以,它无法取代法律实践。

综上所述,传统的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等法学实践性教学一般都是采用虚构的或已发生的案件,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无法得到训练。相对于现实中可能会遇到的诸多未知情况和突发事件,无论是已知的或虚构的案件,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都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其次,“话剧式的公演”很难激发学生的兴趣。学生往往不能从当事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设身处地地理解他们的感受,职业责任心就无法得到锻炼。最后,难以对一个案件的全过程有效地进行法学实践训练。而且现阶段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也都没有将这些实践活动纳入培育计划和教学要求中,指导教师也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些都影响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于是,“法律诊所教育”应运而生。

二、“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对实践性法律教学理念的创新

作为一种新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法律诊所教育”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运作方式,它引入了新的法律教学理念。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含义及其运作方式

“法律诊所教育”(legal clinical 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学教育”,是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出发点在于模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医生的模式,通过引导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实践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think like a lawyer)[2]。“法律诊所教育”可分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其中,课堂教学的内容包括接待当事人的技巧、法律咨询以及谈判技巧、案件的庭前调查、收集证据、庭审中辩论技巧和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甚至包括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等。开展的方式也十分丰富,诸如诉讼参与人的角色扮演、案件的分组讨论、案件情景再现等方式。实践教学部分主要是安排学生接待到法律诊所求助的当事人,解答真实案件当事人的咨询以及代写法律文书,甚至还可能独立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以此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教师主要指导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接受委托代理的案件,为当事人分析案情以及“诊断”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学生为主,逐步让学生能够独立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样的做法和医学上的临床实习十分类似,学生的执业能力和技巧在实践中得到锻炼。

(二)“法律诊所教育”对实践性法律教学理念的创新

与其他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方式相比,“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体现出以下三点创新性理念。

首先,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方法论。“法律诊所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案件中如何分析案情、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从而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学生通过这种专业训练,掌握的是如何分析案情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是一种能动的方法。

其次,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执业技能。“法律诊所教育”一般是把学生置于真实的案情中,这就要求学生必须要像真正的实践中的律师那样分析并解决从未遇到过的问题。通过具体的实践,学生经历了法律运行的全过程,“逼着”他们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掌握更多的法律,进而学会如何去运用法律。这样就可以改变传统法学教育中,学生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实践的弊端。

最后,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能够使学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言行能够影响到其他人的切身利益时,他的思想会产生主动积极的信号。同时赋予学生一定的社会责任,在社会责任感的促使下,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处理案件,这些都是从事法律职业的道德要求。

三、推行“法律诊所教育”的可行性及具体建议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法,通过它的实践性课程和具体的各种社会活动,能够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地参与法律实践,并通过这些法律实践活动深化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所以,借鉴“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模式,能够全面彻底地改革现行法学教学教育模式。

(一)推行“法律诊所教育”的可行性

就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有推行“法律诊所教育”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第一,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重点关注对法律职业素质与执业能力的培养。“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一种职业教育,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基本上定位为应用型的”这一教学理念,业已成为社会的共识[3]。这也是能够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推行“法律诊所教育”的基础。第二,包括各高校法学院系在内的法学教育界都在不断地实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改革的重心就是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提升法律执业能力。这些确立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基本理念、基本目标与法律诊所教育是一致的,这就为全面推进“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现实可能。

(二)本科阶段推行“法律诊所教育”的具体建议

第一,合理规划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比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前更多的是追求培养“复合型”人才,相对于具体法律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更强调书本知识的教育。当然,在推行“法律诊所教育”的过程中,也要将理论知识教学当成基础教育来对待。同时,还要注重对学生法学基本原理的教育。因为离开法学基本原理的理论支撑,任何法律执业者都更可能成为一种“工匠式”的人才。只有经过严格的法学理论和法学学习方法的专业训练,掌握那些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原理,才能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进而成为一个真正实用型的法律人才,因为法学教育不仅仅是理论教学或是实践教学,两者必须互相促进。

第二,明确“法律诊所教育”的指导原则。必须将“法律诊所教育”纳入正规法学教育的渠道,这就要求注重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内容、程序、形式和评价体系等诸多方面的设置。众多法学学者推崇“法律诊所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能够最大限度地让学生参与办理实际案件,进而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辩论技能。但“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完全由学生自己随意处理的实践活动。在“法律诊所教育”中,一般都要求事先确定学生训练大纲,明确学生通过实训达到的要求,制定与实训相应的事后评估体系。

第三,提升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使其能够真正适应“法律诊所教育”的要求。一般来说从事诊所教育的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条件,例如,除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外,还要具有其他相关领域的社会知识[4]。实施法律诊所教育,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师和律师)的教学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各个法学教育培养单位都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在法学教学中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其能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使它能与传统教学以及其他教学改革模式,例如案例教学、法律援助和模拟法庭等结合并用,共同成为完善法学教育的重要机制。因而,针对当前的法学教育改革,笔者建议可以在相关试点学校已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使“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取得更大的成效,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水平。

[1]李道刚.中国法学教育之反思与改革构想[J].当代法学,2009(4):117-120.

[2]王丽.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法律教育:由“法律诊所”教育手段生发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7(2):90-93.

[3]李长城.浅谈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1(8):153-154.

[4]徐立.试论法学教育目的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目标的一致性[J].湖北社会科学,2007(2):137-140.

Abstract:There is so much insufficient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practice teaching.It can bring the innovations of learning methods、skill training and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the law students,which is on the inspect of learning methods,occupation skill training and the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innovation.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the suggestions of“legal clinic education”will provid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to the innovation of legal practice teaching in our universities.

Key words:legal clinic education;practical legal education;education reform

On the reform of the“legal clinic education”to the practice of law teaching

CHEN Hanbing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Zhou Kou Normal University,Zhou Kou 466001,China)

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12)04-0135-03

2011-12-14

2010年周口师范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高等学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改革探究”(J2010003);2011年度周口市社科联调研课题“高等学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和改革探究”(ZKSKDY-2011-051)。

陈寒冰(1977-),男,河南周口人,讲师,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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