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视角下的《兵役法》修改完善

2012-01-28 21:19郑州轻工业学院崔玮
中国轻工教育 2012年4期
关键词:参军入伍士兵毕业生

□郑州轻工业学院 崔玮

大学生就业视角下的《兵役法》修改完善

□郑州轻工业学院 崔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兵役制度几经修改,开始了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的征兵思路,确立了坚持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的方向,实现了大学生群体与部队士兵的结合。在全社会聚焦大学生就业难题的背景下,大学生士兵群体的出现无疑为破解大学生就业难题提出新思路。《兵役法》作为我国兵役制度的重要法律支撑,对《兵役法》中大学生参军入伍法规的修改沿革进行分析探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征兵时间、征兵方式、征兵条件、征兵机构、培训保障五方面的修改建议,促进大学生参军入伍制度完善。

大学生就业;兵役法;修改历程;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兵役制度和大学生就业产生了交汇,二者基于各自的切实需求,产生了大学生入伍参军的社会事实。征集大学生入伍是建设现代化国防,大力实施人才强军、科技强军,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实现人民军队建设从数量规模型、人力密集型向质量效能型、科技密集型转变的必然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大学生就业难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如何有效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帮助大学生顺利就业,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同时,我国军队的士兵结构经历了由以农村兵为主,到征集部分城镇兵,再到大学生士兵比例逐渐增加的历史转变。以河南省2011年冬季征兵为例,应征女兵报名中80%为大学生,全省大学生入伍新兵比例已超过20%。①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成为我国兵役制度核心组成部分,从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视角研究分析《兵役法》的修改历程,一方面了解大学生士兵从无到有的历史沿革,另一方面将参军入伍作为大学生就业的有效途径而提出笔者的思考,确保军旅经历成为大学生职业生涯的良好起点。

一、《兵役法》的修改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兵役制度进入重要的发展时期,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获得通过并颁布,后来先后经历了三次修改,最终在兵役制度、征募条件、兵役期限、退伍优抚等方面确立了大学生参军入伍制度。

1.兵役制度的确立,为大学生参军入伍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兵役制度经历了从单一的义务兵役制,到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再到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的发展历程。1955年《兵役法》建立了单一的义务兵役制,1984年《兵役法》确立了“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兵役法》删除原来关于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规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兵役制度”。至此,我国确立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为大学生参军入伍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为大学生参军入伍提供了两种途径:一是大学生履行法定服兵役义务,参军成为义务兵,二是符合士官招募条件的毕业大学生报名参加士官招募。②回顾我国兵役制的历史发展沿革,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的结合为高校大学生参军入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适龄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可以报名入伍服义务兵役成为义务兵,而符合士官招募条件的毕业大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士官招募成为士官。

2.征募条件的放宽,为大学生参军入伍提供资格保障

随着兵役制度的发展,我国士兵征募条件逐步放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征募对象年龄条件的放宽,二是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名资格的赋予,三是女大学生参军报名资格的确立。士兵征募条件的放宽为大学生参军入伍提供了资格保障。

首先,征募对象年龄条件放宽方面:1955年《兵役法》第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1984年《兵役法》对于男性公民的征募年龄进行了放宽,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2011年《兵役法》对于将征集年龄进一步放宽,增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其次,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名资格的赋予方面:起初在校大学生没有参军报名资格,1955年《兵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正在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缓征”。在1984年《兵役法》中,对于在校大学生征募资格进一步放宽,规定“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对比可以发现,从“缓征”到“可以缓征”的微妙变化,从间接的方式赋予了在读大学生参军资格。2011年《兵役法》修改后,彻底删除在读大学生可以缓征的条款,在校大学生的参军资格得以正式确立。③

最后,女大学生参军报名资格确立方面:在1955年《兵役法》中服兵役仅仅是男性公民的法定义务。④对于女性公民,《兵役法》仅仅规定“国防部有权对受过医务、兽医和其他专门技术训练的女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必要时可以组织她们参加集训。在战时可以征集受过上述训练的女性公民到军队中服役,也可以对条件适合的女性公民加以专门技术训练。”1984年《兵役法》对于女性公民服兵役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⑤女性公民的参军资格的赋予,为广大女大学生参军入伍铺平了道路。

3.兵役期限的修订,为大学生参军入伍提供时间保障

义务兵役服役期限是大学生参军入伍的重要问题。服役期过长不利于吸引大学生参军,难以激发其报名热情,服役期过短则达不到大学生军旅生涯的锻炼目的。修订后的二年义务兵服役期限既保证了合理的大学生军旅生活,吸引大学生积极参军,又避免了服役期间过长给大学生士兵带来的后顾之忧。此外,《兵役法》对超期服役的废除彻底解决了大学生服兵役的期限问题。义务兵役的服役期限的完善为大学生参军入伍提供了时间保障。

我国《兵役法》对于义务兵役期限规定经历了各军种服务期限不同到各军种相同的发展过程。1955年《兵役法》规定“海军、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1984年《兵役法》将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简化为“陆军三年;海军、空军四年”。1998年《兵役法》正式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确定为两年。两年的义务兵服役期限可以提供充足的军旅时间,磨砺大学生的身心,又可以满足服役期满的大学生士兵合理的退伍需求。

义务兵超期服役对于大学生服兵役也是十分关注的问题。1955年《兵役法》虽然规定服现役期满后,可以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的自愿,可以超期服役,但是对于超期服役的期限只设定了“至少一年”,而没有最高年限。这就导致了很多义务兵超期服役期限过长,“不仅影响了部队兵员的更新,而且对士兵退伍后的安置就业及婚姻等问题带来很多实际困难。”1984年《兵役法》对于超期服役期限进行了完善,限定超期服役期限为“陆军一年至二年,海军、空军为一年”。1998年《兵役法》取消了超期服役制度。

4.退伍优抚制度的完善,为大学生参军入伍提供就业保障

逐步完善的士兵退伍优抚制度是现代化军队建设的重要支撑,为部队兵员结构完善提供了坚实保障。《兵役法》中退伍优抚制度也充分考虑了大学生士兵的现实需要,针对性地制定了大学生士兵转为士官和退伍后的技能培训、优先就业等措施。《兵役法》的退伍优抚制度为大学生参军入伍提供了就业保障。《兵役法》中士兵退伍优抚制度涉及范围十分广泛,既涵盖了现役军人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优抚措施、退伍工作就业安置等,又包括了针对大学生士兵退伍安置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2)义务兵退出现役后享受国家就业扶持优惠政策,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免费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3)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受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⑥

二、《兵役法》修改完善建议

任何一项制度成熟的过程必须经过多次的修订完善,《兵役法》同样也不例外。基于前文的分析研究可以发现,大学生士兵群体的出现是我国兵役制度修改完善的直接结果,是我国国防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的新思路。针对军队中大学生士兵比例逐步升高的现象,亟待进一步细化大学生士兵征募工作,完善大学生士兵培养制度,保障大学生士兵合理的职业生涯发展方向,使得参军入伍成为大学生重要的毕业选择和就业去向。

1.合理调整预征入伍时间,保障预征工作效果

我国应届大学生毕业生预征工作从每年的四月份开始,到七月份预征工作基本结束,在冬季征兵开始前预征大学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年底方能批准入伍。经过近几年大学生预征入伍工作的实践,我国现行的预征工作在时间安排上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首先,预征工作自每年的四月份启动,七月份报名结束,该期间正值应届毕业生进行制作毕业论文(设计)和论文答辩的关键时期。同时,四五月份也是公务员招考、校园招聘较为集中的时期。时间上的冲突会影响预征报名的效果。其次,预征工作在每年七月份基本结束,但预征报名的大学生需要等到年底才能批准入伍,期间长达半年之久。对于应征入伍大学生而言,等待入伍的半年时间成本过高。预征工作实践中出现多起应征入伍大学生在等待入伍期间找到其他意向工作,最终选择放弃入伍资格的情况。

所以,建议应届大学生预征工作的时间做以下调整。一是将预征报名开始时间调整至每年9-11月。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年的9-11月期间报名。调整后的预征入伍报名时间,可以实现在应届毕业生刚进入毕业年级伊始进行预征宣传,宣传范围的扩大和宣传时机的提前有利于争取到更多优秀大学生参加预征报名,提高大学生兵源质量和数量。二是增设大学生士兵秋季入伍。大学生士兵在秋季入伍既不影响入伍大学生正常的在校学习生活,保证大学生学业的正常完成,又可以满足大学生士兵毕业后尽快入伍的需要,降低大学生士兵入伍时间成本,避免因等待入伍时间过长导致放弃预征资格的现象发生。

2.降低大学生入伍门槛,挖掘高校兵源潜力

长期以来,我国军队兵员结构单一,不利于国防和军队正规化、现代化的建设。因此,吸引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入伍,是我国征兵工作改革的重要方向。目前,我国参军入伍条件中年龄和体检两项要求成为了大学生参军入伍的门槛。其一,虽然新《兵役法》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二十四周岁,但是年龄放宽仍有较大空间。一般情况下,大学专科毕业生最小年龄为二十或者二十一岁,本科毕业生最小年龄为二十二或者二十三岁。⑦如果一名本科毕业生在求学生涯中出现复读等其他原因影响正常升学,那么其毕业时的年龄很容易超过二十四周岁。此外,二十四周岁的年龄限制对于研究生群体显得过于苛刻。现实中,研究生群体中有参军入伍意愿的学生不在少数,但受制于年龄限制,极少有研究生学历的大学生参军入伍。其二,对于大学生参军入伍的体检条件也应当适当放宽。现行入伍体检标准主要是国防部2003年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相关规定。随着部队信息化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各军种对士兵的视力和身体素质要求有所降低,部队对于技术型士兵需求大幅度增加。基于此,应适当降低大学生参军入伍的体检标准。

3.统一大学生参军报名方式,取消翌年毕业生入伍规定

目前有关大学生参军入伍的规定将大学生参军入伍分成了“三个群体、两种方式”:一是应届毕业生通过预征入伍报名,二是翌年毕业大学生通过冬季征兵报名,三是在校大学生(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通过冬季征兵报名。报名方式的划分极易导致大学生入伍报名的混淆和困惑,不利于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开展。此外,对于翌年本科及以上毕业大学生报名资格的限定不清晰,为高校和学生在现实操作中带来不便。⑧《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纳入征集范围……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翌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申请参军入伍过程中会遇到如何证明“能够提前毕业”的难题。同时,由于翌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预征入伍手续繁琐,涉及到毕业资格的审核、培养计划的修改等,所以高校对于翌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预征入伍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翌年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入伍人数很少。

为了便于大学生踊跃报名参军入伍,应统一大学生参军入伍报名方式,取消翌年毕业生入伍的规定。其一,不论应届毕业生、翌年毕业生、低年级在校生均统一集中报名,报名时间安排在每年的9-11月,合格者在次年大学生秋季征兵时入伍⑨。这样可以避免不同年级学生报名方式不同带来的混淆,也有利于保证学生在校学习周期的完整性。其二,取消翌年毕业生参军入伍规定,精简为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按照上条建议报名时间移至每年的9-11月后,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就是翌年毕业生身份,故无须另行制定翌年毕业生预征入伍的规定。

4.科学确立征兵责任主体,促使征兵工作常态化、全程化

大学生征兵工作的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也是导致大学生预征工作良性发展的瓶颈之一。预征工作涉及兵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三个操作主体。国征[2009]13号《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但是由于高等学校的行政体制问题,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现实中往往出现高校重教育轻预征的现象。当地的兵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也无法实现对高校预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此外,高校内部对于预征工作负责机构也存在着主体不明问题,武装部和学生管理部门权责不清。

基于此,应从两方面着手明确征兵工作责任主体。一是建立改革兵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预征工作责任机构设置,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成立高级别的征兵工作领导机构,统率本地区兵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预征工作,合理对三主体进行职责划分,确保每一个征兵环节有相关责任主体。征兵领导机构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三主体的监督审查,保证预征工作规范开展。二是明确高校武装部门作为高校征兵工作的责任部门。武装部门作为高校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部门,其工作范围和性质与预征工作有高度相关性。武装部门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利于工作的开展,武装部门可将征兵工作融于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开展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观念和国防意识。在新生入学时,依法开展兵役登记工作,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大学生兵源调查。

5.完善服役期间培养教育工作,促进在校大学生士兵全面发展

自2001年《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在读大学生可以在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后,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经过了从院校试点到全国范围的实施的开展过程,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学生数量逐年增加。在校大学生士兵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中大部分学生都需要返回学校完成学业。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视角下,两年的服役期固然会带给他们军旅生涯特有的身心、意志等方面锻炼和磨砺,提升他们毕业求职的综合素质竞争力,但是如何保障服役期间在校大学生士兵专业知识的延续性,现行兵役制度并没有规定。⑩本着促进在校大学大学生士兵职业生涯良性发展的原则,应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的专业知识学习。

对于大学生士兵中在校生群体的特殊情况,部队、教育部门和高校应该高度重视他们的现实需求,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士兵全面发展。建议如下,第一,建立军队与高校的双向沟通保障机制,成立由军队人员和高校老师组成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在校大学生士兵入伍后的联合培养,形成定期沟通工作机制。第二,高校应成立优秀教师与在校大学生士兵的一对一的帮扶机制。各专业教师与入伍学生之间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保持沟通,一方面专业教师帮助学生巩固已学专业知识和预习未学课程,督促其在部队坚持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另一方面入伍学生可以定期向专业教师请教,及时解决学习中的疑惑。第三,军队应对入伍的在读学生提供特别照顾,保障其在完成日常训练任务和政治理论学习的前提下为入伍大学生提供充分合理的学习时间和条件保障。

三、结束语

从高等学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既可以满足部队建设和兵员需求,提高新兵质量,顺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国民教育发展形势,又可以保障部队信息化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我国《兵役法》的历次修改开拓了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的道路,同时也为如何破解大学生就业难提供了有力支撑。诚然,在大学生士兵群体的培养和发展上,仍需要许多的建设性工作和创新性建议。相信不久的将来,大学生群体将成为人民军队可靠兵员保证,参军入伍会成为越来越多大学生就业选择。

注释:

①参见:温小娟.《河南省女兵征集工作全面展开大学生占80%以上》[OL],(2011年12月1日)[2012年4月18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11-12/01/content_24245740.htm;温小娟.《河南省2011年冬季征兵工作圆满结束大学生新兵超两成》[OL],(2012年1月2日)[2012年4月18日],新浪网,http://henan.sina. com.cn/news/m/2012-01-02/63-101435.html

②在1984年《兵役法》之前,法律规定的士兵为义务兵役士兵,1984年《兵役法》修改为“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2001年《兵役法》正式确立士兵的分类和称谓,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③2001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征兵工作条例》中制定了“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的规定。《征兵工作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兵役法,所以在读大学生参军资格的正式确立应始于2011年《兵役法》修改。

④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⑤2011年兵役法对于女性公民服兵役的规定略有不同,但属于文字性修改,其基本意思同1984年和1998年兵役法相同。2011年兵役法原文是“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⑥部分省市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募考试中,已限定某些职位的报名资格必须是服役期满退役大学生士兵。如北京市各级机关2012年上半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中57个招考职位限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⑦我们可以计算出绝大多数大学生的成长历程:年满六周岁就读小学,经过九年义务制教育后,进入三年的高中阶段,通过高考录取,学生进入大学的年龄已是十八岁。《高等教育法》规定专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那么大学专科毕业生最小年龄为二十或者二十一岁,本科毕业生最小年龄为二十二或者二十三岁。

⑧2012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五十问中对于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入伍条件给与了明确的界定:从2011年开始,为鼓励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入伍,规定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按照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所需学分(高职院校可对入伍毕业班学生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但是对于本科及以上翌年毕业生入伍没有具体规定,造成本科及以上翌年毕业生入伍手续繁琐模糊,高校积极性不高,影响预征效果。

⑨参军入伍报名时间调整至每年的9月份至11月份后,应设置一年过渡期,允许调整当年6、7月份的应届毕业生参与报名,合格者于年底入伍。以后的大学生参军入伍报名时间确定在9月至11月份,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年的9月份开始报名,低年级在校生在同期报名,所有合格者在次年秋季入伍。

⑩2001年《征兵工作条例》对于在读大学生兵役期满后的返校学习规定比较宽泛,仅有“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2011年兵役法增加“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增加了“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1]王云龙.新中国兵役制度发展沿革的历史考察[J].军事历史研究,2007(3):75-81.

[2]胡元林.论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的困境与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11(2):69-71.

D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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