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旦萍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 武汉 430079)
招婿婚姻是与嫁娶婚姻相对应的一种婚姻形式,指夫妻婚后在妻子家中居住生活,并遵守相应的权利义务约定。中国自古就存在招赘婚姻,如《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汉书·贾谊传》载“家贫子壮则出赘”。然而,由于招婿婚姻仅作为嫁娶婚姻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再加上相关实证调查数据的匮乏,国内外学术界有关婚姻的研究多集中在嫁娶婚姻上,对招婿婚姻的研究很少。即便在一些中国婚姻史的专著中,也几乎不提招婿婚姻。①参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岳麓书社1998年版;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招婿婚姻才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如李树茁、靳小怡等人对中国三县农村的招婿婚姻进行的一系列研究,②相关论文包括李树茁,靳小怡等:《当代中国农村的招婿婚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靳小怡:《中国农村招赘婚姻及其影响的系统研究—基于三个县的比较分析》,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李树茁,靳小怡等:《当代中国农村的招赘婚姻及其人口与社会后果:来自三个县的调查发现》,《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9期,第51-63页;李树茁,费尔德曼等:《中国农村招赘婚姻型式决定因素的比较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9年第5期,第19-28页;李树茁,费尔德曼:《略阳县两类招赘婚姻形式决定因素研究》,《人口研究》2002年第1期,第59-66页。高永平从村落文化的视角对河北平安村招婿婚姻的研究,③参见高永平:《传统框架中的现代性调适——河北省平安村1949年后的招婿婚姻》,《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