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保护保障机制探析

2012-01-30 02:47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2年6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职业服务

徐 翀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文化艺术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社会工作作为我国日渐兴起的新兴职业,近几年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有关方面的调查显示,社会工作者在不同程度上都遭受过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而目前国家尚未有专门针对社会工作职业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还未对职业保护形成有效的机制,这种情况不利于社会工作职业的长远发展,也有碍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鉴于此,我们就社会工作者劳动保护保障机制进行分析研究①我们这里研究的保护不是指作为一般劳动者的保护,而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主要来自于外在侵害的保护保障机制。前者依据我国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正在逐步的完善中,后者还未引起相关的重视,而国内也鲜有涉及这方面的研究。。

一、社会工作者职业保护的现状

(一)缺乏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其中不乏关于社会工作的相关制度,但是尚没有一部专门有关社会工作的国家级立法。虽然有相应的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但是这种针对一般劳动者的适用法规对社会工作者而言远远不够。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一般保障,对特殊的群体也有针对性的法律给予保障。社会工作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同样也需要一项特殊的法律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针对社会工作者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阶段,这与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趋势是极不协调的。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立法上的完善是社会工作安全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无论是社会工作者名誉、财务、或者是人身安全,都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从而弥补社会工作法律地位的缺失。

在我国的地方法规中,对社会工作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1999年施行的《广东省青年社会工作条例》、2001年起施行的《山东省青年社会工作规定》、2007年底施行的《北京市社会工作促进条例》等都有相应的规定。2009年实施的《四川省社会工作条例》就对社会工作应当告知风险、应当签订协议、进行人身保险等事项进行了规定。这些地方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度上的空白。但是这些规定具有明显的地方局域性,存在一定的差异,且缺乏统一性。并且,这些仅仅是“条例”性质,在效力上还不具有权威性。

(二)聘用单位缺乏对社会工作者的劳动保护

在地方性条例相继实施的情况下,制度的规定与实践中的实际实施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参与过社会工作的人员中,真正获得制度规定的权利保障尤其是人身安全保障的为少部分人群。在表1中呈现:能与社会组织(聘用单位)签订协议从而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利的占28.1%,为社会工作者购买了特殊人身保险的占27.5%,连最为基本的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安全服务环境和条件的也仅占18%。这种实际状况严重违背制度规定的情况使得本来就力量薄弱的地方性条例更形同虚设。

表1 被调查者在提供社会工作过程中接受过的保障 (%)

社会工作者普遍处于工作情景的高压力下以及面临衍生的替代性创伤(即因为社会工作关系所接触到较多的社会阴暗面从而使社会工作者受到该环境的影响产生的压抑情绪和巨大的心理阴影),而且其工作具有接触对象的多样性和环境多变性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的保护缺失是普遍存在且无法回避的问题。

(三)社会工作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有相当部分的社会组织从未给社会工作者买过保险,而且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也曾不被理解或遭受歧视,有部分社会工作者受到过身体或精神伤害。并不是每一位社会工作者在每次服务中都能得到足够的保护保障。例如,2002年12月1日,绿色江河年仅21岁的社会工作者冯勇在参加该组织活动时不幸遇难,而他死后出现的赔偿等一系列问题才逐渐引起人们对社会工作者保护的关注。由于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有时会有情绪的波动起伏,还有服务地点的不确定性,其面临的风险大于一般的职业。如社区矫正、禁毒、精神病患者服务等社会工作。在笔者的访谈中,一名戒毒社会工作者就曾谈起在与服务对象接触中,服务对象情绪失控打人的情况屡有发生。而社会工作组织的调查也显示,在他们组织社会工作的过程中遇到的诸多困难之一,就是社会工作者遇到人身伤害(见表2)。

表2 社会工作中的阻碍 (%)

近年来,中国的社会工作者人数急剧扩大,人们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社会工作中去,然而在一些特殊领域(尤其是司法领域)中从事社会工作的人数有限,这一方面是专业性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不排除社会工作者出于自身保护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大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潜在风险的防范,会使原本人数不多的社会工作队伍缩水。我们的调查显示,愿意从事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员等特定人员的社会服务、社区治安、纠纷调解等社会安全服务以及法律援助等社会工作的人皆为少数。表3显示,愿意为“同性恋”和“艾滋病患者、吸毒人员等特定人员”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仅占调查人员的11.3%和11.9%,远远低于“围绕重要纪念日、节日和重大事件开展的各种大型活动的社会工作”的49.3%。社会工作者选择的偏重性充分体现了他们对潜在风险的主动规避。但是,社会服务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开展已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以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为例,该修正案第38条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措施已经正式进入到了刑法中,而社会工作者正是社区矫正主要的参与者之一,这就意味着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度在进一步扩大。而社会工作者与这些被矫正人员的接触,不言而喻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表3 被调查者愿意参与的社会工作项目 (%)

二、缺乏社会工作者保护保障机制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工作本身的特殊性

1.服务环境的特殊性

社会工作的服务环境长期处于多变状态,甚至有时候会是一些特殊环境,如监狱、戒毒所、精神病院、灾区等。我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服务工作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其社会服务周期长,而且社会工作者人数众多。诸多因素使得社会工作存在相当大的风险隐患。

2.服务人群的特殊性

社会工作有时候面对的服务对象是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社会工作以提供社会服务为核心。但是,和其他提供社会服务的盈利性和有偿性不同,社会工作提供的社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提供的服务针对被服务人群是无偿的。同时这一服务直接面对并接触人群。有一些被服务人群反而对这类服务具有一定的排斥性。因此,在接受服务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攻击性,会对社工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尤其如果被服务人群是吸毒人员、犯罪人员、精神病患者时,这类人群很大一部分不会自愿接受服务,更具有排斥性)。

(二)聘用单位方面的原因

1.规章制度不健全

社会工作在中国处于发展初期,其运作还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社会工作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工作者权利的规定甚少。在组织的管理上也缺乏科学性,缺乏法律的约束。因此,大多数在管理上仅仅比照一般的劳动者进行常规的劳动保护,而针对其工作过程的特殊性保护很少顾全。当社会工作者实际遇到侵害后,不管是来自组织机构本身的还是外在的,社会工作者在维权方面都会步履艰难。

我们在对社会工作机构进行的调查中发现,社会工作机构自身发展存在着制约的因素,其中“社会工作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一原因占到了30.8%,“组织机构自身缺乏有效的管理,公信力不高”占到了33.5%。同时,社会工作组织机构在进行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很多时候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的操作规范进行。

2.组织机构力量薄弱

虽然社会工作在我国发展已有了一段时期,但是一直以来其组织机构的规模和实力都较弱,社会工作组织的资金等一系列的问题都亟待解决。在这一过程中,组织在面对社会工作者来自外界的职业侵害时,可能无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无法给予相应的保障。在我们的调查中,针对禁毒社会工作者的体检,也是由于某基金的赞助才在近两年开始对少数社会工作者实施。社会工作者并不是全部由社会工作组织机构聘用。由于社会工作专业组织机构力量薄弱,故其聘用的社会工作者在整个社会工作者就业群体中更是处于弱势地位。

3.缺乏专业性的自我保护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对社会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本身也存在困难,加之培训还没有系统化和科学化。目前其培训主要针对的是“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从事社会工作的基本知识”、“从事社会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明确社会工作者的责任与相关权利”、“培养对社会工作团体的归属感”等几个方面。还没有专业的自我保护的培训,防范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风险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在培训时,缺少针对性。

(三)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原因

大多数社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专业手段。社会工作是一个神圣的职业,社会工作者无私地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职业的价值理念使得大多数社会工作者忽视了对自身职业安全的重视。如有些社会工作者独自一人去探访被服务对象,在遇到被服务对象情绪失控时,容易陷入孤立无助的状态。虽然我国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在不断壮大,但是我国社会工作者的构成主要以年轻人和学生居多。这种情况使得社会工作者大部分缺乏自我保护的经验和技能。当面临特殊情况的时候,往往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增大了遭受侵害的几率。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

目前社会上对社会工作者的认识还存在偏差。虽然说社会工作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人们经常会在新闻媒体中听到对社会工作者的赞誉,大众逐渐对社会工作者也从陌生到熟悉。但社会对社会工作者的理解还存在片面性,普遍认为社会工作者就是保护他人的人,这也使得会人们忽略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保护,其实社会工作者也只是一群普通的人,他们也同样需要保护。

三、社会工作者劳动保护保障机制分析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的保护

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义务最权威也是最有力的保证,应适当加快社会工作的立法,从根本上完善社会工作职业风险防范的法律保障。第一,以全国性的立法为标准,统一从法律层面进行保护。如对社会工作的法律主体、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尤其是社会工作者职业风险的事先防范和事后的责任划分,应使风险防范的措施具有法律强制性,使得社会工作者的劳动保护有法可依。第二,进一步完善目前一些省市的地方制度。尤其是针对社会工作职业风险防范的条文还应该在范围上进一步扩大,出台具体的操作和处罚措施,使得已有的规范切实可行。第三,对聘用单位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法律层面的管理。合法的单位是保障社会工作者职业安全的基础。如果说社会工作者由于其特殊性,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从法律层面加强对聘用单位的管理却有切实可行性。尤其是目前对社会工作者的保护至少要达到一般劳动者的保护水平。

(二)聘用单位层面的保障

社会工作者职业风险保护的一个重要主体就是其本身所在的机构,他对保护社会工作者的安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为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风险建立一个良好的保护屏障。

第一,意识层面。聘用单位应高度重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风险问题,把对社会工作者的安全保护当成日常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在单位自身安全意识提升的同时,还要把这种意识和观念传达到每一位社会工作者,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自我保护意识,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伤害。第二,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针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风险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预防体系,特别是要明确社会工作者遭遇侵害以后的责任分担原则、相关的赔偿及处理办法。使得对社会工作者职业安全的保护有章可循。在开展社会工作项目时,预先进行风险评估,有效地防范风险的发生。第三,严格社会工作者招聘流程,进行认真的筛选。招聘社会工作者不能仅仅看其工作热情,还应考虑工作岗位的特点,杜绝不符合社会工作的人员加入。同时还要定期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自我保护技能和危机情况处理知识和技巧的培训,发放自我保护知识手册,提升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和自我保护技能。第四,单位应当为社会工作者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为其提供必备的工具和条件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同时要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安全,预防意外的发生。按照现行规定为社会工作者购买相应的保险,在有条件的基础上提供附加的相应保障,为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工作免除后顾之忧。

(三)社会工作者自身层面的完善

社会工作者职业安全尽管需要来自社会、机构、国家等各方面的关注,但是作为其核心的社会工作者本身也应关注自身的人身安全,使社会工作健康并长远地发展。

第一,树立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秉承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同时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充分学习和掌握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第二,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尽量做好防范措施。如在进行大型活动时,严格服从整体的管理措施的要求;进行外展时不能单独行动。尤其是女性工作人员,与犯罪人员、吸毒人员接触的时候应该把环境置于可控制的范围内,不能单独把被服务对象约在偏僻的地方见面等。总之,要在事前做好防范措施。

(四)社会层面的支持

第一,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对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的正确认知。从内心真正认可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在这个基础上社会还应当积极配合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和谐的工作环境,并给予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更多的支持和理解。第二,积极关注社会工作者这一特殊群体,为其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减少其自身遭遇伤害的概率。希望更多的人关注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

结语:随着中国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工作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2008年中国开启了职业社会工作师的资格考试,使其成为与律师、医生、建筑师等同样受到关注的职业。目前,社会工作者广泛分布在社会救助、减灾救灾、慈善事业、残障康复、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我们应从法律制度、聘用单位、社会工作者本身、社会等多个层面来构建我国社会工作者的保护保障机制。政府要尽快拟定并出台权威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其切实实施;同时也需要聘用单位(社会组织)以人为本地管理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工作者自身,在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理念下,要真正做到防范职业风险的发生,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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