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潇露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说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存在的现象。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如果缺乏良好的限权制度和有力的监督机制,政府权力很容易与私主体的利益结合起来,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有着天然的优势,他们甚至有扭曲竞争机制的能力,最终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我国,政府限制竞争的现象又具有特殊性。我国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在这种特殊的经济背景下,国家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相互交缠,关系复杂,形成“三位一体”的垄断格局。行政性垄断是一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结合谋取不当利益的反竞争行为,主要可以分为“行业性垄断”和“地区性垄断”两个方面。①行业性垄断主要体现在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公用企业,即自然垄断行业中。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是在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国家垄断体制下形成的。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取消或放松了对行业的直接控制,国家普遍垄断现象被打破,而像电信业、电力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少数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仍由政府管制,②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运用行业管理权为其所管理的企业构筑市场壁垒,排挤其他竞争者,且这些自然垄断行业大多(有些行业几乎所有)是由国有经济的企业直接经营,因此也就产生了自然垄断与国家行政垄断结为一体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