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由于专用海水压载舱的腐蚀状况严重威胁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结构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对压载舱涂层的性能越来越重视。1995年11月通过第A.798(19)决议《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应用和指南》,以改进散货船和油轮的压载舱安全性能。1998年7月,《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应用和指南》被SOLAS公约修正案第II-1/3-2条引用,但仍属建议性并非强制性。2002年12月海安会(MSC)76次会议通过了制定强制性的国际涂层性能标准,并指定船舶设计设备分委会(DE)承担此项任务。

——2002年12月
根据散货船安全评估结果,通过了16项降低风险的安全措施,其中之一是指示船舶设计与装备分委会(DE)承担制定强制性的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2004年11月
起草IMO《涂层性能标准》草案,以TSCF标准(油船结构合作论坛)和A.798(19)决议为基础,由波罗的海和国际海事理事会(BINCO)等六个组织起草IMO《涂层性能标准》草案
——2006年12月8日
经过了多年的讨论研究,2006年12月8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的IMO的MSC82大会上以MSC 215(82)决议正式通过,并且同时以MSC 216(82)决议通过了SOLAS公约第II-1/3-2条修正案,从而使该标准成为国际公约框架内的强制性要求。
PSPC规定了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内保护涂层的技术要求。
不小于500总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船长不小于150m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
2008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无建造合同,则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