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富,黄 波,方 磊
(1.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上海 200433;2.南开大学商学院,天津 300071)
股票期货与其标的股票市场之间的联合风险监管一直是交易所和监管当局关心的重要议题。自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以后,在共同市场参与者的推动下,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之间已呈现出紧密的风险联动特征,这一关系自然成了跨市交易的依据和基础。然而,由于当前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行为的界定、监管法规以及执行细致等尚不十分完善,这常常给交易者和市场带来损失和伤害,且随着股指期货和其它金融衍生品的陆续推出,市场风险将会越发复杂和多样。不同于单一市场,跨市交易的出现不仅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还增大了监管难度。无疑,在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之间内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的、动态的跨市风险监管体系已成为跨市场风险监控的必要手段。这不仅可以避免多个市场之间的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也能有效避免市场的风险累积,促进多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完善、避险功能的加强及资源的有效配置。
目前,国内外有关期货和现货市场的跨市场监管研究还是比较多的。Faerman等[1]认为金融衍生市场的国际监管需要协调;Picciotto和Haines[2]也肯定了监管在衍生交易事件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Briault[3-4]认为,联合监管能够是有效的,并能呈现出金融监管的规模效应。之后,Mwenda和 Mvula[5]提出了联合监管架构。然而,Kremers等[6]认为,既然各国的联合监管并未有一个最佳模式可以遵循,各国还理应制定符合自身状况的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