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民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3)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是指中国与东盟及其成员国为保障各自的能源安全而在相关领域进行的国际合作。东盟是当前中国能源进口的重要来源地、能源运输的必经之地和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目的地,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对中国而言意义重大。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的主体是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中国由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部分构成。为了论述方便,本文所指中国,范围限于大陆地区,即WTO所定义的中国关税领土。东盟是1967年成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现有成员国10个。该组织拥有国际法律人格,但其对外交往和缔约权,却直到2007年11月20日,才由《东盟宪章》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该宪章于2008年10月15日生效。在该宪章生效前,中国是与东盟成员国缔结各种与能源安全合作有关的条约,该宪章生效后,中国可能会直接与东盟而非其成员国缔结条约。
中国-东盟能源安全合作的领域主要有四个:能源贸易、能源投资、能源通道安全维护、争议海域能源资源的共同开发。2006年以来,中国每年从东盟进口的原油约占原油进口总量的4%左右,液化天然气的比例更高,2010年达到25%,中国每年约有80%的进口原油需经马六甲海峡入境。并且,对中国能源运输安全起到保障作用的中缅油气管道,已于2010年6月动工,预计2013年建成。东盟还是中国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的四个能源重点开发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