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典
《唐律疏议》由两部分组成,当时的立法者创造性的在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这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立法典范,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水平高低,从颁布的法典就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法治情况。因为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书面体现,法治的进程与立法水平的发展是休戚相关的。一个社会繁荣昌盛的背后,必有一套优良的法律制度在支撑运作。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内涵和精神令人称道。在唐朝,中华法系在发展到巅峰的同时,一部伟大的法典见证了这段历史,这部法典就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编定的唐律。由长孙无忌等19人编定。653年颁行,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所编定的《唐律》而成为唐朝的根本法典。
《唐律疏议》的正式名称是《永徽律疏》,《唐律疏议》是后世对这部法典的通称。
《唐律疏议》的诞生,是唐朝执政者不断发展、完善法律制度和思想的产物。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年)6月下诏废隋《大业律》,暂用隋《开皇律》。同年11月颁布53条新格,对隋《开皇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命令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施行,此即为《武德律》,是唐朝的第一部法典。

但《武德律》实质上是对隋朝《开皇律》的照搬照抄,是个“山寨版”,因此这部法典已经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