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权属清晰是产权进场交易的根本前提

2012-03-09 02:53:16■李铮
产权导刊 2012年1期

■ 李 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省长沙410011)

产权权属清晰是产权进场交易的根本前提

■ 李 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省长沙410011)

为确保交易安全,从源头上防控风险,转让方拟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是实施进场交易的根本前提。进场交易的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是产权交易机构必须严格审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1 产权权属清晰的必要性

所谓产权权属,是指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产权权属清晰,简单地说,就是转让方对持有的产权具有完全处分权,其他任何第三人不能基于该产权主张权利。若拟转让的产权设有负担,第三人可基于该产权主张权利,则可判断该产权权属存在瑕疵,产权权属不清晰。

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明确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管理办法》)亦规定,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上述规定,均强调拟转让的产权应当权属清晰,实际上就是强调转让方对拟转让的产权应具有完全处分权,否则,不得实施转让行为。之所以要对权属不清晰的产权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权属不清晰的产权转让,可能会对该产权的真实权利人以及交易相关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破坏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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