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维州参议院276号坝安法规修正案的生死之辩与教训

2012-03-13 07:58:38林祥钦美国
大坝与安全 2012年1期

林祥钦(美国)

0 前言

蓄水坝安全即是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及生活环境安全的完全承诺,缺一不可,其工作内涵属于一种工程技术,却高于技术,因为保护人民免于溃坝受灾的道德观是其最核心力量,毫无犹豫空间,故坝安工作做得好,可谓厚德载福。然而“为利滥权”是人性,所以要藉由制度、法律对业主、顾问工程师或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责加以规范。换言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能让一切权力和欲望得到制约,故法者德之卫也,需政府机构公正执法,业主和顾问工程师遵纪守法,保障蓄水坝安全。管理工作是一种质量要求很高的专业技术及工程管理事业,面对不可测的潜在溃坝模式(potential failure modes,PFMs)的挑战,所定制度与规范须不仅对事,还须对人,因为工作人员,无论业主、工程师或执法公务员都是公共安全的“责任代理人”。人与人的互动属于感性关系的范畴,而事情属于理性的领域,两者俱成,需扮演关键角色者各尽其职,坝安管理工作方可顺利推进。

由于人的关系会变,不可信赖,而事却需要有常规可寻,故人与人的工作关系以及人与事的责任关系都需要制度与规范的划清和制约,以建立社会信任坝安管理工作的基础。因此,无论是基层工作人员或管理阶层人员,不仅要求能胜任的个人素质,也要求个人及团队整体的工作绩效达到法律规章所规定的最低执行标准,避免行政制度成效不彰的情况发生。此管理哲学同样可应用于坝安法令规章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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